撤诉。关于陈明杰入户盗窃一案,经本法庭审理查明,陈明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辩护人提出,陈明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警方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情节,应减轻处罚。对于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称陈明杰是偷窃癖患者,应判定其患有心理疾病,应减轻处罚,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陈明杰多次作案,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不符合缓刑的标准,对辩护人提出的缓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明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对汪文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不在本次审理的范围之内,公诉方可另案起诉。退庭。”
这个案子就这样戏剧性地结束了,甚至我和老罗都还没弄明白,怎么就突然出现了一个汪文斌,还成了本案的凶手?
我和老罗一走出法庭,就看到张静鬼鬼祟祟地夹在人群里,试图躲过我们俩。
“这小丫头片子。”老罗撸起袖子,钻进人群,不费吹灰之力就把张静拎了出来,“你也太坑人了,这事不早打招呼,要不是老简反应快,差点儿让你整蒙圈了!”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7页 / 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