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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官制复杂,机构职能大多重叠,比如说判官与推官,都是专门负责州衙刑名。二者职能相差不大,都是共同协助州长官处理州政,掌受发符移,分案治事。
与判官、推官同一级别的掌书记与支使,二者职能相同,专佐助州长官完成州内的文秘与应酬事务,用后世的话来说,就是主管领导的秘书,与明清的师爷有几分相似。同时掌书记与支使也参与本州婚田词讼等司法政务。
至于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司户参军,职能更为复杂。
录事参军负责审理民事、刑事案件。除此外录事参军还有另一重要职能,是作为曹掾官之长,担负监督劾察本州其他曹官及所辖诸县县官之责。除此外,录事参军还与判官一起掌领一州户籍税帐。与司户一起,分掌粮料院的给纳,并与通判一起监管军资库,军资库的簿书由录参与通判共同签署,以防知州挪用。
司理参军简称司理,又称理曹、理官、狱官、狱掾等,是主管州级刑狱的重要属官。司理参军不但受知州委托审讯案件、管理监狱,还有权复察其他已结案件,以洗冤狱。
司法参军的主要司法职能是在录事、司理参军等审理案件后检出适应的法律条文,以供判决时照用。除了检法议刑外,司法参军还管理一州财赋,平仓与义仓、均平差役、兴修水利等事务也需要司法参军过问。
司户参军则掌管户籍赋税、仓库受纳,以及参预审理有关婚姻、户籍、田产争议等方面的民事诉讼案件。
以照以上诸项官职,州衙里的官员们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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