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和打工人还是永久签证,或者已经更换国籍的,大部分人都要时不时回国。我推测,在国内的这段时间里,法律适用情况就属于境内了。因此我们依旧推荐境外作者做好身份隔离,不与国内实名账号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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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情况我比较好奇。如果全文免费,但是作者挂出之类的地址让读者赞助,还属于传播淫秽色情牟利吗?我查了下马泽恩律师在知乎上的回答,以下引用:
得具体分析打赏行为跟赠予淫秽刊物行为之间有没有直接的关联性。
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无论打赏多少钱甚至不打赏都会赠予,第二必须打赏达到一定金额才会赠予,比如现在非常普遍的视频打赏平台,用户注册账号后可以对淫秽视频链接设置>一定金额,观众通过打赏才能获取视频。
第一种情况可能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里用“可能”一词,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惯性认定,只要有获利都习惯认定为牟利为目,但也是这类案件辩护的难度和空间。
……
我个人理解,挂出打赏在法律上是不算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而是传播淫秽物品量刑少,想听听相关专人人士的看法。
Q:我是作者,被传唤了,取保候审出来的,听说出国移民需要无犯罪记录,我还能出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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