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获得宥恕的机率显然高于女方。
2、以通姦罪为由逼对方离婚的情形已不再必要,现在使用概括条款事由判决夫妻离婚的比例更大幅提升到60%以上,离婚事由愈趋弹性、合理、个案认定。
3、抓姦的举动造成经济和司法上的浪费,通姦罪的追诉过程中更往往让双方连朋友都做不成,扩大冲突和伤害。
」老师又回复她一贯示範完立刻讲课的豪气举动,连鞋子都没穿,以刚出生的状态赤裸裸地穿梭在课桌之间。
「通姦罪也是我们一开始提到的『身分犯』中的一种态样,和公务员犯罪等等一样是『纯正身分犯』,今天男女和姦并不违法,违法的是已有配偶之人还与他人和姦,相较于生母杀婴或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杀人本来就已经犯罪,所以生母杀婴或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被称为『不纯正身分犯』。
」「有关间接正犯与身分关係的一个重要争议问题,就是性质上属为纯正身分犯之犯罪类型,是否能够得以间接正犯之犯罪结构型态来加以实现?此问题亦为学说上之争议问题;传统学说上不乏有直接全面肯定纯正身分犯罪可以成立间接正犯之见解,其认为所有之犯罪均得以间接正犯之方式来实现;亦有採否定见解者,认为纯正身分犯与间接正犯是不能相容之概念者。
然而目前我国多数学说则是认为,纯正身分犯非与间接正犯并非互斥之观念,所以在性质上属于纯正身分犯之犯罪类型,在符合一定的结构模式下,仍有可能以间接正犯之犯罪结构去实现。
大家可以思考一下这个问题,例如,通姦罪─『有配偶而与人通姦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有可能以间接正犯的形式进行吗?」老师好像怕我还在生气,即使知道我刚刚真的被吓傻了,也一时生气甩开她的手,她还是一是同仁地看看我对刚刚这一段学理的反应和接收程度。
「很难想像对不对?要认识到自己是有配偶的,或知道对方有配偶,又愿意和他人合意相姦,才成立通姦罪或后段的相姦罪。
有这样的可能性说一个综观全局具有十足支配性的人幕后操控两个无知的人成立通姦罪,除了无聊的恶作剧,还有甚幺可能性,而真的有必要处罚这样的行为吗?」哼,看到老师那不知道是真的还是装出来的天真模样,尤其是讲到什幺学说争议的时候眼睛像发光一样,可爱到我的气瞬间消了。
趁着她还在写板书,我赶紧把她衣服捡了一捡,拿到讲桌上放着,也顺手脱下外套披在她身上,深怕她着凉,这毕竟是冬天的尾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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