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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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8节

定。

扩大至两年,至三年,坟头都长草了,你再回家守孝?

再说了,如果扩大至三年,官员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来调整什么时候回去丁忧,这是在维护孝道,还是在破坏孝道。

孝道不是人人都该遵守,为什么又要区分文武?

这文武还不好区分,比如说王韶,他是算文臣,还是武将,警司是算文臣,还是武将。

关键,在甘州的官员,到底要不要丁忧?

因为丁忧是没有算在基本法内的,不可能让人家吐蕃人回家丁忧,那朝廷派去那边的官员,怎么去算。

这是理不清的。

立法会也给不出一个具体解决方案,那司法官员怎么去判断,在公检法制度下,是不能各判各的。

最终,大家还是达成一个共识,大家都认同孝道,丁忧,只是由于操作不来,只能将丁忧制度从律法中移除。

但是后面是有补充的,不以惩罚来论丁忧,而以鼓励,看官员自己的意愿,如果官员要申请回家丁忧,若无必要理由,朝廷必须给予批准,并且发足额的俸禄。

不过规定丁忧日期为百日,而不是二十七个月,也就是俗称的三年。

其实在重新立法之前,就没有规定要丁忧多久,有百日之说,也有三年之说,主要是看自己的意愿,就是富弼开的头,他身为宰相,愣是回家丁忧了二十七个月。

他虽然是自愿的,但他可是富弼,地位、威望都不是一般人能比的,这是一个很好的表率。

而在当初立法的时候,富弼刚好又是立法会长,他虽然没有要求跟自己一样,因为他向来是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但是大家都认为应该效仿,才规定二十七个月。

但这是在冗官的前提下立法的,当时的情况,不是特殊差遣官,不怕找不到人补,由于后来的官制改革,知县、知州权力都是很大的,不可能随意撤换的,如果这些人回家丁忧二十七个月,朝廷还必须鼓励,那这会出问题的。

所以,是基于这一点,调整到百日。

第八百一十五章 番外三

这场立法会过后,这《大宋律法》上面又多出三十几页纸,这就是法治的体现,只会越来越厚,越来越细。

而在这期间,张斐其实并未有过多参与,就如同他之前也并没有过多参与立法,哪怕富弼希望他多多参与。

但他总是说,他欠缺经验。

这真不是在谦虚,而是事实,在具体立法方面,他是远不如司马光、范纯仁他们。

他只是守住法制之法的理念,以前他还是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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