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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安制定的这部军法不是他原创的,是在明军军法《十七禁五十四斩》的基础之上改编的。
一:闻鼓不进,闻金不止,旗举不起,旗按不伏,此谓悖军,犯者斩之。
二:呼名不应,点时不到,违期不至,动改师律,此谓慢军,犯者斩之。
三:夜传刁斗,怠而不报,更筹违慢,声号不明,此谓懈军,犯者斩之。
四:多出怨言,怒其主将,不听约束,更教难制,此谓构军,犯者斩之。
五:扬声笑语,蔑视禁约,驰突军门, 此谓轻军,犯者斩之。
六:所用兵器,弓弩绝弦,箭无羽镞,剑戟不利,旗帜凋弊,此谓欺军,犯者斩之。
七:谣言诡语,捏造鬼神,假托梦寐,大肆邪说,蛊惑军士,此谓淫军,犯者斩之。
八:好舌利齿,妄为是非,调拨军士,令其不和,此谓谤军,犯者斩之。
九:所到之地,凌虐其民,如有逼淫妇女,此谓奸军,犯者斩之。
十:窃人财物,以为己利,夺人首级,以为己功,此谓盗军,犯者斩之。
十一:军民聚众议事,私进帐下,探听军机, 此谓探军,犯者斩之。
十二:或闻所谋,及闻号令,漏泄于外,使敌人知之,此谓背军,犯者斩之。
十三:调用之际,结舌不应,低眉俯首,面有难色, 此谓狠军,犯者斩之。
十四:出越行伍,搀前越后,言语喧哗,不遵禁训, 此谓乱军,犯者斩之。
十五:托伤作病,以避征伐,捏伤假死,因而逃避, 此谓诈军,犯者斩之。
十六:主掌钱粮,给赏之时,阿私所亲,使士卒结怨,此谓弊军,犯者斩之。
十七:观寇不审,探贼不详,到不言到,多则言少,少则言多,此谓误军,犯者斩之。
这就是《十七禁五十四斩》的原文其严苛程度简直是世所罕见,如果铁营按照这个条令执行的话全营上下包括王铁都得挨刀子。
就连徐安夜认为这套军法不具备可操作性,便在此基础之上稍微做了一些改动,将一些砍头的改成逐出军营或者是打板子关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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