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了多名被囚禁的被害人,这是重大的立功表现。”我不疾不徐地说道,“根据本案中被害人的证词证言,我的当事人林琼虽然参与了对她们的诱拐,但并未对她们进行殴打、虐待等暴力行为,相反,一路上,林琼对这些被害人百般照顾,对于吴英对这些女孩儿的迫害行为也有劝阻举动。”
我从辩护席上拿起了几张纸,在法庭工作人员的协助下,递交给了审判长。这是目前我掌握的对林琼最有力的证据了,它的来源就是那些被解救的妇女。
那天我和张静见到这些被害人的时候,她们的状态已经好了很多,对于我的来意,尽管她们还有些戒备,但很快一个挺着大肚子的女孩儿就说道:“她人倒是没那么坏。虽然参与了拐卖我们,但是一路上对我们很好,吃的喝的都是优先给我们,也没打骂过我们。”
有了这个突破口,这些女孩儿七嘴八舌地回忆了起来。
“对啊,你这么一说,好像还真是这样。那个吴英来找我们的时候,林琼有时候还会阻止一下。”
“她好像不太想看到我们受罪,好几回我看到她偷偷抹眼泪。”
“我觉得,她也不是自愿做这件事的吧。她也挺害怕吴英的。”
……
这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被害人竟对加害人产生了同情,你一言我一语所说的都是林琼的无奈和不忍。
这种情绪产生得莫名其妙,但这一切却是作为律师的我喜闻乐见的。
“综合以上我的当事人的相关举动,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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