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但本案的被告人罗杰的行为
却并不符合以上这些要件。”
“辩护人,请详细阐明你的理由。”审判长只微微皱了皱眉,便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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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小菲微微一笑,“在座的各位都是法律方面的专家了,我提醒大家好好想一想《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见众人面露思索,公诉人的脸色更是泛起苍白之后,米小菲点了点头,平淡地说道:“没错。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的成立是以行为人明知所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所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那么包庇罪不成立。还要我继续说下去吗?”
公诉人呼吸急促,就连身子都有些微微颤抖,审判长却点了点头,“辩护人,请继续。”
“好。”米小菲点头,收起了笑容,一股凌厉的气息慢慢散发,“一般认为,所谓‘犯罪的人’,是指触犯了《刑法》,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而什么情况下可以说是实施了犯罪呢?审判长和各位审判员应该比我更清楚。按照我国刑法学的通常见解,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要件。即行为人不仅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而且,在主体上也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条件。上述几个方面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就包庇罪而言,行为人所包庇的对象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主观上也具有罪过,但如果其不具备成立犯罪的主体要件的话,则该
包庇行为仍然不成立犯罪。因为,这种场合下,不存在作为该罪成立前提的‘犯罪的人’。我这样理解,没有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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