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细节——受害者裤子只是被扒至膝盖处,想必成年人都能想明白,如此别扭的体位,表明凶手压根就没想过与受害人发生关系。
“但性侵行为为什么自案件五出现了呢?先前我们认定凶手患有性功能间歇性生理障碍症,其实这一解释从病理角度来说显得很牵强,许多此类病例显示,尽管得到了很充分的治疗,病患的性功能也很难发生由极弱到恒强的转变。那么自案件五发生转折的关键是什么呢?是受害人的年龄因素,是那个年龄段的幼女让他心里感觉舒适!我必须承认,在这一点上,我先前也做过错误的判断,从而忽略了很重要的行为证据。接下来,就重点说一说案件五,因为在整个系列案件中,这一案件对侧写凶手的犯罪心理和背景信息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虽然先前我提到过很多次,但现在还是有必要重复一下。一方面,从案情上看,凶手必须充分掌握供电局内部以及受害人家属的作息时间,才能够把握好作案时机;另一方面,在先前的犯罪地理侧写分析会上,已经向各位阐明供电局这一区域在整个作案方位中的重要地位。两方面综合起来,我可以明确地告诉各位,凶手就居住在供电局周边。
“再者:在案件五中,除了首次出现奸尸行为外,凶手其实还有两个特别的动作,那就是他在整个系列案件中唯一一次变换了杀人手法,以及对尸体做了隐藏。
“就这个话题,我们先从杀人手法上来分析一下凶手的外在和个性特征:本案中,凶手大多采用闪电式刺割受害人颈部的杀人手法,其目的简单明了,就是在作案的第一时间,让受害人丧失抵抗和求救能力。这表明凶手对自己的能力没有足够的信心。这可能是源于身材矮小或者患有残障,比如连环杀人奸尸狂徒董文语;或者是言辞木讷,缺乏诱骗能力,比如制造青少年连环失踪案的张永明;又或者是因为挫败经历的积累,比如小径杀手杨树明。总之,我认为本案凶手三者皆有,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在案件五中,当凶手面对年幼无知便于掌控和欺骗的小女孩时,会改变杀人手法。
“至于在作案后将小女孩藏到衣柜中的举动,很明显是内疚甚至羞愧心理所促成的,但为什么此种情绪只出现在案件五中呢?答案和上面提到的出现奸尸的原因一样,是因为受害人的年龄因素。可是,因为受害人是小女孩,凶手便产生了奸尸的欲望,也因此产生了愧疚心理,这二者之间不矛盾吗?
“确实,从表面上看好似不合情理,不过在解释之前我要先说说犯罪行为中的另一个矛盾点。各位都清楚,本案中凶手皆采取‘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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