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死
我们前面提到,人体常见的六种死因为窒息、损伤、中毒、高低温、电击、疾病及衰老。疾病及衰老导致人体死亡这一分类中,就有严重疾病导致的正常死亡和潜在性疾病导致的非正常死亡。这种非正常死亡,因为毫无预兆、死亡过程急骤,所以需要法医来进行甄别。
我们把平素身体健康或者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身疾病而突然发生的死亡称为猝死。
猝死在法医学实践中非常多见。因为很多猝死是存在诱因的,比如睡梦、情绪激动、外伤、饥饿、寒冷等。尤其是以外伤和情绪激动作为诱因的猝死事件,通常是发生在打架、纠纷过程当中,所以很多死者家属会认为行为人应该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然而在法医鉴定完成后,这类案件当然不会被作为故意杀人案来处理,从而引起了死者家属的异议。
猝死主要有两大类。
1. 心源性猝死。其是指由于心脏原因导致的患者突然死亡,这是在法医学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猝死类型。有文献指出,“在心源性猝死的人中,八成的死因与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有关”。也就是说,法医学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引起的猝死。
简单说,为心脏供血的冠状动脉,因为存在粥样硬化,所以管腔变窄、弹性降低,在一些诱因的作用下,血管收缩,血管不通畅,从而导致心肌急性缺血,进而发生恶性心律失常引起猝死。
这些疾病,如果不做专门的检查,是难以发现的。
2. 非心源性猝死。猝死案例中,还有四分之一左右的患者,并不是死于心脏疾病,比如肺梗死、支气管哮喘、脑血管病变、急性出血性胰腺炎等。
在遇到类似此类案件时,法医应该如何做呢?
在全面了解案情之后,法医应该最先对其他可能存在的致死性因素进行分析和排除。如果可以完全排除其他致死性因素,那么就高度怀疑死者是猝死。
此时,法医会摘取死者的全套脏器,进行法医组织病理学检验。通过此项检验,可以根据组织器官的微观结构改变,确定死者生前患有的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再根据当时可能存在的诱因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死者的死因,并且在鉴定书中列出诱发因素的可能性。
因为诱因在整个死亡过程中的参与度是很低的,所以行为人究竟该承担什么责任,这也根据案情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界定。老秦认为,在多数情况下,行为人只承担死者死亡的民事责任,而并不承担刑事责任。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