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游县令问什么说什么,连迟疑一下都不敢。
古代的法律只有“律”,“例”和“判”多掌握在地方官手里,也就是说,如何判,如何量刑,是审判的官员在律法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好恶来的。
游县令是彻头彻尾的古代人,行事风格就是古代官员的作风。他年幼丧父,虽是出身高门旁支,但家境却是贫寒的,小时候也靠宗族接济长大。
他最恨这种欺压孤苦之人,加上又可怜刘家的一双儿女,便把刘猛重重的判了,引起堂审外的观者阵阵叫好。
刘猛谋夺他人家产,被判发配边关修葺城墙,每年需服苦役二百七十天。除了当庭销毁假地契,还田与刘家外,游县令还判定赔偿刘猛家的家产一半没入族中,由族中承担起抚养刘家两个孩子,以及以后的嫁娶,抚养到成年后,这笔家产归于族中抚养老幼孤苦之用。
有这么个定判,刘家集人人都会争着抚养刘家遗留下来的两个孩子了。
后面的冲没家产属于游县令因为同情而为刘猛加的刑。
只是这刑加的人人痛快,没有一个提出质疑,可谓“人性化”到了极点。
刘于安终是要回了自家的田地,以一种令人唏嘘的方式。
而贺穆兰得以用参与者的形式目睹了一场古代的官司。
“侦查”、“刑讯”、“搜索证人和证物”、“审问”、“定案”、“执行”……古代的县府衙门几乎是公检法于一身,这也让贺穆兰对这古代的衙门十分佩服。
这时候一个案子会不会冤判,能不能判好,全看主官昏不昏聩了。
这游县令明显是一位富有同情心,但是却不矫枉过正,又有着自己智慧的年轻人,贺穆兰对他很是欣赏。
只可惜大概是为了避嫌,游县令没有怎么和贺穆兰沟通,而他虽然用的是贺穆兰的那一套验尸报告和结论来审问结案了“刘于安自杀案”,却也没有在卷宗和案子中提到任何和“花木兰”有关的东西。
汉人比鲜卑人更注重女子这方面的操守,自秦汉以来,仵作全是贱籍,没人自甘下贱去学这些东西或把这个作为得意事的。
游县令这般做是为了保护花木兰,所以贺穆兰领了这份情。
案子很轻易的结了,贺穆兰和花小弟前后在虞城待了五六天,游县令考虑到他们是鲜卑人士,花木兰身份又特殊,便没有在审案期间让他们和其他证人一起住在府衙,而是安排住在了此地头人的家里。
因为花小弟平日里要负责养马和种军田,很少来虞城,回去之前,贺穆兰便和花小弟在这里的集市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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