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後,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日晚6时许,被告人沈琦因感情纠纷,在布鲁塞尔XX广场地下停车场,意欲持枪伤害Z国籍男子兰涛,後误伤Z国籍男子田园,子弹击穿田园胸部并留在胸腔内,导致一根肋骨骨折,失血600毫升,进入医院抢救时病人昏迷,并已形成气血胸,经过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後经手术将体内弹片取出,修养20天後身体恢复较好。
经法医鉴定,田园的损伤属於轻伤甲级(较重)。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田园向本院递交书面材料,证明自己在这场感情纠纷导致的伤害案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田园在信中陈述:他与沈琦本是同居恋人关系,因为他与前恋人兰涛的纠缠不清,才导致被告人沈琦在盛怒之下一时冲动,犯下不可挽回的错误,对此,田园内心怀有深深的歉疚和惋惜之情。
被害人田园表示,他已完全谅解被告人沈琦的所作所为,目前他身上的枪伤已经愈合,不愿意看到自己深爱的人在牢狱中度过美好的年华,所以恳请法官从轻处置沈琦的罪行。
同时,被告人亲属自愿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田园各种经济损失共计50000欧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且有被害人田园的书面陈述,证人兰涛、阿德莱德、切尔西的证言,301240号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收款条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琦因感情纠纷,用随身携带的枪支将被害人田园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无论犯罪动机还是实施过程都较为恶劣,应该给予严惩,以警示後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於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同时被害人自愿递交书面材料谅解被告人的所作所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比利时王国刑法》第一百XX条第二款、第七十X条第一款、第四十X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服刑日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於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布鲁塞尔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审 判 长 威尔士•;库克
陪 审 员 盖尔•;希尔
陪 审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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