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之列,一经发见,立即没收,固不容其廉价贩售也。任何知识,凡称为先天的所有者,皆要求被视为绝对必然者。此更适用于“一切纯粹先天的知识之任何规定”,盖因此种规定,实用为一切必然的(哲学的)正确性之尺度,因而用为其最高之例证。在我所从事之事业中,是否有成,自当一任读者之判断;著者之任务唯在举示其根据而不陈述判断者对此等根据所当有之结果。但著者以不欲自身减弱其论据,自当注意足以引人疑虑(虽仅偶然的)之处。其所以有时参以己见者,实欲用以消除“所有对于不甚重要之点所生无谓疑惑,以致影响读者对于主要论点之态度”之一类影响耳。
我知“关于探讨吾人所名为悟性之能力,及规定其使用之规律、眼界”之论究,实无逾于我在先验分析论之第二章名为纯粹概念之演绎中所论述者。此等论述亦实为尽我最大之劳力者——如我所望。非无报偿之劳力。此种颇有甚深根据之论究有两方面。一方面与纯粹悟性之对象有关,意在说明其先天的概念之客观的效力,而使吾人能理解之。故此为我之目的根本所在。至其他一方面则为研讨纯粹悟性之本身,即其可能性及其所依据之认知能力,因而在主观方面论究之。此后者之说明,就我之主要目的言,虽极重要,但并不成为其基本部分。盖主要问题常为:悟性及理性离一切经验所能知者为何,及所知之程度如何?而非:思维自身能力之如何可能?后者乃追寻所得结果之原因,性质颇近似假设(我虽在他处将另有所说明,实际本不如是);故在此种事例中我似只任意陈述意见,读者当亦可自由发表其不同之意见。以此之故,我自必在读者批判之前,预有一言奉告,即我之主观的演绎,就令不能产生如我所希望之充分确信,而我主要所从事之客观的演绎,则仍保有其完全力量。关于此一点,在九十二页至九十三页(第一版)中所论究者,足以尽之矣。
至关于明晰,读者首先有权要求由概念而来之论证的(逻辑的)明晰,其次则要求由直观而来之直观的(感性的)明晰,即由于例证及其他具体之释明。关于第一点我已充分具备。盖此为我之目的根本所在;但亦为不能满足第二要求(此虽非十分重要但亦为合理的)之旁因。在我著作之进展中,关于此一点,我每彷惶不知应如何进行。例证及释明固常视为所必需者,在我初稿中,凡需及时,常采入之。但我立即语及我事业之宏大及所论究事项之繁复;且又见及我即纯然以学究的干枯论法论究之,而其结果在量上亦已充分过大,故再以例证及释明增大其数量,我殊觉其不宜。且此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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