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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之所以有如是成就者,其便益全在其制限,逻辑因此能有正当理由抽去——实亦其责务使然——知识之一切对象及对象所有之差别,所留存于悟性者,仅为论究其自身及其方式。但在理性,其进入学问之安全途径,自当艰难异常,盖因理性之所论究者,不仅其自身,且又及于其对象。故逻辑为一准备之学问,殆仅构成各种学问之门径;当吾人论究特殊知识时,在批判的评衡此种知识之际,虽必以逻辑为前提,但为欲实际获得此种知识,则吾人应求之于各种专门学问、即种种客观的学问是也。
今若理性为此等学问中之一因子,则此等学问中之某某部分必为先天的所知者,且此种知识能以两种方法中之一与对象相关,即或纯为规定此对象及其概念(此种对象及概念必为他处所提供者)或又使之成为现实者。前者为理性之理论知识,后者则为其实践知识。在二者中凡理性所完全先天的规定其对象之部分,即纯粹部分(不问包含此部分多寡),在与由他种源流而来之知识相混时,必须首先分别论究之。盖若吾人浪费其所收入,而不能在收支不相应时,辨别其收入之某部分确能正当支出,某部分必须节减,则为不善经营生计者也。
数学及物理学(此为理性在其中产生理论的知识之两种学问)皆先天的规定其对象者,前者之规定其对象完全纯粹的,后者则至少其中有一部分应视为由理性以外之其他知识源流而来者也。
数学在人类理性史所及范围之极早时代,已在希腊之伟大民族中进入学问之坚实途径。但不可因此而即推断数学之能发见——或宁谓之构筑——荡荡大道,一如逻辑(在逻辑中理性仅论究其自身)之易。就我所信,数学曾长期停留于盲索之阶段中(在埃及人中尤为显著),其转变实由于其中一人之幸运创见所成就之革命,彼所设计之实验,标示此学所必须进入之一种途径,遵由此种途径始得其所有一切时代及其无限扩张之确实进步。此种智力革
命(其重要远过于发见回航好望角之通道)及其幸运创造者之历史,并未留传于世。但第喔干尼斯·拉尔的乌斯(Diogenes Laertius)所留传关于此类事项之记述,曾举一发现几何学论证中不甚重要事项(由常人判断实为无须此种证明者)之人名,至少足以指示此种新途径第一瞬间所成就之革命记忆,由数学家观之,实异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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