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对象一致,已假定为人所公认者,今所研讨之问题,乃一切知识之真理,其普泛及确实之标准为何耳。
凡知其应提何种问题为合理者,已足证其聪慧而具特见。盖若问题之自身悖理而要求无谓之解答者,此不仅设问者之耻,且可诱致盲从者之悖理解答,殆如古谚所云,一人取牡羊之乳,而别有一人以筛承其下之笑谈矣。
真理设成立在知识与对象之一致中,则此对象必因而与其他对象有别;盖若知识不与其相关之对象相一致,即令其包含有对于其他对象适用有效之点,此知识亦为虚伪。顾真理之普泛标准,则必须为对于知识之一切事例皆能适用有效者,固不问其对象之差别何如。而此种标准(为普泛的)之不能顾及知识之各别内容(知识与其特殊对象之关系),则又彰彰明甚。然因真理正惟与此种内容有关,今乃欲求此类内容之普泛的真理标准,则自不可能而为悖理矣。充实而又普泛二者兼全之真理标准,实为不能求得之事。盖吾人既名知识之内容为其质料,则吾人必预行承认关于知识之真理,在其与质料有关之限度内,实无普泛之标准可求。盖此种标准就其性质言殆属自相矛盾者也。
但在另一方面,就知识之纯然方式(除去一切内容)以论知识,则在逻辑参明悟性之普遍的及必然的规律之限度内,必须在此等规律中提供真理之标准,又事之极明显者也。凡与此等规律相背者皆为虚伪。盖悟性将因而与其本身所有之普泛的思维规律相背,即与其自身相矛盾。但此类标准仅与真理之方式相关,即仅与普泛所谓思维之方式相关;在此限度内,此类标准,固极正确,但其自身则不充实。诚以吾人之知识,虽能与逻辑要求完全相合,即不致有自相矛盾之事,但此知识固仍能与其对象相矛盾者也。故真理之纯然逻辑的标准,即知识与悟性理性之普泛的方式的法则相一致,乃一不可欠缺之条件(conditio sine qua non),因而为一切真理之消极的条件。越此限度,则非逻辑之所能矣。盖逻辑并无发见“不关方式而仅关其内容之误谬”之检验标准。
普泛逻辑将悟性及理性之全部方式的历程分解为悟性及是理性之种种要素,而以之为吾人所有知识之一切逻辑的检讨之原理。故此一部分逻辑可名之为分析论,产生真理之消极的标准。在吾人进而决定知识内容是否包含有关于对象之积极真理以前,必须以此种逻辑之规律审察评衡一切知识之方式。但因知识之纯然方式,无论其与逻辑法则如何完全相合,亦远不足以决定知识之实质的(客观的)真理,故绝无一人敢于仅借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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