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我由此范畴以规定一切所发生之事物与此范畴所规定之关系相合,即我在普泛所谓时间中规定之,于是我关于此一类事件之感知,以及所视为可能的知觉之事件自身,乃从属因果关系之概念,关于其他事例,亦复如是。
范畴乃“对于现象以及对于一切现象总和之自然(natura materialiter spectata自内容所观之自然)规定先天的法则”之概念。于是有问题发生,盖自然必须依据“非从自然引来且非以自然为范型而模仿之者之范畴”而进行,如何能为吾人所理解;即范畴既非从自然引来,如何能先天的规定自然所有杂多之联结。以下所论即为解决此谜者。
自然中所有现象之法则,必须与悟性及其先天的方式相合,即必须与“悟性联结普泛所谓杂多之能力”相合,实与现象自身必须与先天的感性直观之方式相合,其事相类,并不足令人更为惊异。盖法则不存在现象中,而仅与现象所属之主观相关而存在(在主观具有悟性之限度内),正与现象不存在其自身中而仅与其所属之主观相关而存在(在其具有感性之限度内)其事固相同也。物自身自必离认知事物之悟性而与其自身本有之法则相合。但现象仅为事物之表象,至此等事物关于其自身为何,则为不可知者。以现象仅为表象,其所从属之联结法则,除联结能力所规定者以外,自无其他法则。联结感性直观之杂多者为想象力;想象力关于其智性的综合之统一,则依据悟性,关于其感知之杂多,则依据感性。于是一切可能的知觉,皆依据感知之综合,而此种经验的综合又复依据先验的综合,因而依据范畴。故一切可能的知觉,以及所能达于经验的意识之一切事物,——即自然之一切现象——就其联结而言,皆必须从属范畴。自然(仅以之为普泛所谓自然)依据“所视为其所有必然与法则相合之本源的根据”之范畴(Natura formalierspectata自方式所观之自然)。但纯粹悟性除包含于普泛所谓自然中(即包含在空间时间中所有一切现象与法则相合之合法性中)之先天的法则以外,不能由范畴对于现象规定任何先天的法则。特殊的法则乃与经验的所规定之现象有关,虽皆从属范畴,但就其特殊性质而言,不能自范畴引来。欲得关于特殊法则之任何知识,必求之经验,但关于普泛所谓经验及“所能认知为经验之对象者之为何”,则仅有先天的法则能垂教吾人。
二七 此种悟性概念演绎之结果
吾人除由范畴以外不能思维对象;除由与此类概念相应之直观以外,不能认知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