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此继续逐一所增加者,则我决不能知总数乃由单位逐一继续增加所产生,因而永为不知数之人。盖数之概念,实不过此种综合所有统一之意识而已。
此“概念”一名词,其自身即提示此种意义。盖此种统一的意识乃所以联结——继续的所直观所再生之——杂多在一表象中。此种意识往往极为微弱,故吾人并不与活动自身相联结,即并不直接与产生表象之事相联结,而仅与由此所表现之结果相联结。其程度虽有此种区别,但此种意识(虽不显著)则必须常在;如无此种意识,则概念以及对象之知识,皆不可能矣。
于此吾人必须说明吾人所谓“表象之对象”为何矣。以上吾人已论及现象自身实不过感性的表象,此感性的表象就其自身言决不可以之为所能存在于吾人表象能力以外之对象。于是在吾人言及“与吾人知识相应而又与之有别”之对象时,究指何而言?此极显而易见,此对象必为“仅思维为等于X之普泛的某某事物”,盖在吾人知识以外,吾人实无能以之与此知识相应而与之对立之事物。
吾人今发见吾人所有“一切知识与其对象相关”之思维,实附有一种必然性之要素;对象乃视为所以防免吾人知识之妄诞无稽,
而先天的以某种确定楷式规定知识者。盖在知识与对象相关之限度内,知识自必彼此必然的互相一致,即必须具有构成“对象之概念”者之统一。
但因吾人所处理者仅有表象之杂多,又因与表象相应之X(对象)在吾人实等于无(此为应与吾人一切表象相异之某某事物),故“对象所使之成为必然的”之统一,实不过在表象之杂多综合中“意识之方式的统一”而已。仅当吾人在直观之杂多中产生综合的统一时,吾人始能谓吾人认知对象。但若直观不能由——所以使杂多之再生成为先天的必然,以及“使杂多在其中联结”之概念可能之——综合机能依据规律而产生,则此种统一实不可能。例如吾人思维一三角形为对象,实由于吾人意识三直线之联结乃依据——三角形之直观所常能由以表现之——规律。此种规律之统一实现定一切杂多,且制限杂多使从属“使统觉之统一可能”之条件。此种统一之概念乃一等于X之对象”之表象,此等于X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