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的真理之方式的条件,而现象在其与感知之表象相反对立能表现为“与表象不同之对象”者,
则仅在现象从属——所以使现象与一切其他感知不同,且使杂多之某种特殊联结形相成为必然的之——一种规律耳。故对象,乃现象中包含”此种感知之必然的规律之条件”者。
今请进论吾人之问题。某某事物发生——即以前并未存在之某某事物或某某状态之发生——除有一其自身中并未包含此种状态之现象在其前,不能知觉之。盖继一虚空时间而起之“事件”——即“并无事物之状态在其前”之发生——其不能为吾人所感知,与虚空时间自身之不能为吾人所感知正相同。故一“事件”之一切感知,乃继别一知觉而起之一种知觉。但因此种继续亦在感知之一切综合中发生,一如我上举房屋现象所说明者,故一“事件”之感知,并不能因此而与其他之感知相区别。顾在一包含“发生”之现象中(知觉之前一状态吾人可名之为甲,后一状态名之为乙),乙仅能感知为继甲而起者;而甲知觉则不能继乙而起,仅能在其前,此亦我所注意及之者。例如我见一下驶之舟。我关于舟在下流位置之知觉,乃继其上流位置之知觉而起,在此种现象之感知中,先知觉舟在下流位置而后及其在上流位置,实事之不可能者。感知中所有知觉在其中互相继起之顺序,在此种事例中乃确定者,感知即为此种顺序所束缚。顾在以上房屋之事例中,则我之知觉既能自屋顶之感知始,而终于地基,亦能自下部始而终于上部;且我感知“经验的直观之杂多”,自右而左,或自左而右,皆无不可。盖在此等知觉之系列中,为欲经验的联结杂多,并无一定顺序指示我所必须开始之点。但在一“事件”之知觉中,则常有“使知觉(在此种现象之感知中)在其中互相继起之顺序成为必然的顺序”之规律。
故在此种事例中,感知之主观的继续,必自现象之客观的继续而来。否则感知之顺序,全不确定,一现象不能与其他现象相区别矣。盖因主观的继续,全然任意向为之,故由其自身对于杂多在对象中所由以联结之方法,绝无所证明。因之客观的继续,由现象杂多之此种顺序所成,即依此顺序所发生事物之感知,乃依据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