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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由先天的综合概念所思维之对象,其可能性之性格,如不在其构成“对象之经验的知识之方式”之综合中求之,试问吾人将从何处求得之?可能的事物之概念,须不包有任何矛盾,固为一必需之逻辑条件;但此绝不足以规定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即绝不足以规定“由概念所思维此一对象”之可能性。例如二直线包围一图形之概念,其中并无矛盾,盖因二直线之概念及此二线连接之概念,皆不包含否定图形之意义。故二直线包围一图形之不可能性,并不起于概念自身,而与空间中图形之构成有关,即其不可能乃起于空间及其规定所有之条件耳。但此等条件,具有其自身所有之客观的实在性,即应用于可能的事物者,盖因此等条件,其自身中先天的包含普泛所谓经验之方式。
吾人今将进而说明此“可能性之公准”之广大效用及影响。我若表现一为永恒之事物,因而其中一切变易之事物皆属于其状态,顾我绝不能自此种概念以知此一种类之事物为可能的。我又或表
现某某事物之性质如是,即此事物设定,则常有其他之某某事物必然继之而起,此确思维之而无矛盾者;但此种思维,并无方法使吾人能判断此种性质(因果作用)是否应在任何可能的事物中见之。最后我能表现如是性质之繁异事物(实体),即一事物之状态常负有其他事物状态中之某某结果,且此种情形交相如是;但我绝不能自此等概念(仅含有任意的综合者)以规定此一种类之关系是否能属于任何可能的事物。仅由此种事实即此等概念先天的表现一切经验中所有之知觉关系,吾人始知此等概念所有之客观的实在性,即其先验的真理,此真理虽不能脱离“普泛所谓经验之方式,及——对象惟在其中始能经验的为吾人所知之——综合的统一”之一切关系,但实离经验而独立者也。
但吾人若欲自所呈显于吾人之知觉质料,以构成实体、力、交互作用等之全然新概念,而无经验自身所产生之联结范例,则吾人殆陷于空想,绝不见其有丝毫可能性之征候,盖吾人既非直接自经验获得此等概念,在构成此等概念时,又不以经验为吾人之训导。此等空想的概念与范畴不同,其能获得可能性之性格并不视为一切经验所依据之条件,以先天的方法得之,乃仅后天的得之,即视
为由经验自身所授与之概念。故其可能性或为后天的经验的所知者,或绝不能知之者。一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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