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者”时,虽见其为势所必至,且正当合理,但悟性所能唯一由以构成此种必然性概念之一切条件,则多为吾人推论此绝对必然的存在者之障碍。
在一切时代中,人皆谈及绝对必然的存在者,顾谈及此事时之所努力者,多不在理解此种事物是否及如何容许为吾人所思维,而惟在证明其存在。对于此种概念与以文字上之定义,即谓“此为不能不存在之某某事物”云云,自无困难。但此种定义,在使“以其不存在为绝对不可思维”云云,成为必然的之种种条件,则绝不使人有所洞见。顾吾人欲决定“依待此种概念吾人是否确思维任何事物”,则此等条件正为吾人所欲知之条件。仅由引入不受条件制限一语,而除去“悟性欲以某某事物为必然的时所不可欠缺之一切条件”之策略,实远不足以显示在此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者之概念中,是否我仍思维任何事物,抑或全然空虚无物。
不特此也,此种概念初则盲目尝试,久则完全习熟,假定有无数例证展示其意义;以此之故乃以为无须更进而探讨此概念之能否为人理解矣。于是一切几何学上之命题,例如“一三角形具有三种角乃绝对必然的”云云之事实,以为足以使吾人陈说“完全在吾人之悟性范围以外之对象”一事之为正当,一若吾人已完全了解吾人由此对象之概念意向所指之事物为何也。
至其所谓例证,绝无例外,皆自判断得来,非自事物及其存在得之者。但判断之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性,非即事物之绝对的必然性。判断之绝对的必然性,仅为事物所有受条件制限之必然性,即判断中宾词所有受条件制限之必然性。以上命题并非声言三角乃绝对的必然者,仅谓在“有一三角形”之条件下(即授与一三角形),其中必然发见三角。此种逻辑的必然性所有之惑人影响,实如是之大,故由包括“存在”于其意义范围内之一种方法,以构成事物之先天的概念一类之单纯计划,吾人即自以为已能使以下之推断为正当,即因“存在”必然属于此种概念之对象——常在吾人设定此事物为授与者(视为现实存在)之条件下——吾人依据同一律亦必然需要设定其对象之存在,因而此种存在者之自身乃绝对必然的——重言以声明之,此种存在者之为绝对必然的,乃因此种存在者之存在,已包含于所任意假定之概念中,且在“吾人设定此概念之对象”之条件下包含之也。
在同一律之命题中,我若摈除其宾词而保留其主词,则有矛盾发生;故谓宾词必然属于主词。但吾人若将主词宾词一并除去,则无矛盾;盖斯时并无能矛盾之事物留存。若设定一三角形而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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