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关于自然之系统的统一之统制的原理为一构成的原理,且以仅在理念中用为理性自相一致使用之根据者,使之实体化而预定之为一原因,此仅使理性昏乱而已。探讨自然自有其固有之独立的进程,即依据自然原因所有之普遍的法则,保持自然原因之连锁。即以此种进程进行,实亦依据宇宙创造者之理念而进行者,但非欲由此演绎“所永在探求之目的性”,不过欲自此种目的性以知此种创造者之存在耳。由于在自然所有事物之本质中,及在可能限度内在普泛所谓事物之本质中,探求此种目的性,以求知此种所视为绝对必然的最高存在者之存在。不问此事是否有成,若以纯然统制的原理之条件制限理念,则理念自身固常真实,且能保证其使用之正当者也。
完全之有目的统一,构成绝对的意义之完成。吾人若不在“构成经验所有全部对象(即构成吾人所有一切客观的有效知识之全部对象)之事物”之本质中,发见此种统一,以及不在自然之普遍的必然的法则中发见此种统一,则吾人如何能宣称自此种统一,直接推论——所视为一切因果作用之根源所在之——本源的存在者之最高及绝对必然的“完成”之理念?最大可能之系统的统一以及其结果之有目的的统一,乃使用理性之训练学校,且实为理性最大可能之使用所以可能之基础。故此种统一之理念与吾人理性之本性,乃固结而不可分者。此种理念,即以此故,在吾人为立法的;故吾人应假定一“与此相应之立法的理性”(intellectus archetypus),实极自然,所视为吾人理性对象之“自然之一切系统的统一”皆自此立法的理性而来也。
在论述纯粹理性之二律背驰时,吾人已言及纯粹理性所提出之问题,应在一切事例中,皆容许答复,且就此等问题而言,不容以吾人知识有限为遁辞(此种遁辞在关于自然之种种问题,乃不可避者,且为适切之辞)。盖吾人此处所质询者,非关于事物性质之问题,乃仅自理性之本性发生,且仅与其自身所有内部性质相关之问题。吾人今能就纯粹理性最关心之两问题限度内证实此种主张(骤见之,颇似轻率之主张);因而最后完成吾人关于纯粹理性辩证性质之论究。
在与先验的神学有关之范围内,吾人第一如问及是否有与世界不同之任何事物,包含“世界秩序及依据普遍法则之世界联结”之根据,其答复则为无疑有之。盖世界乃现象之总和,故必须有现象之某某先验的根据,即仅能由纯粹悟性所思维之根据。第二、如问及是否此种存在者乃最大实在的、必然的等等之实体,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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