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或更易于得之也。
故我假定为我之读者不愿见以不正之方法辩护正当之主张;且又假定读者因而一致同意以下之点,即依据吾人之批判方法,不顾通常所有之事,而唯注意于所应有之事,其实则不会有纯粹理性之论争也。盖关于一事物,两方皆不能在现实的经验乃至可能的经验中表出其实在性,则两人如何能进行其论争(此一种论争,两方惟熟思事物之纯然理念,欲自此纯然理念以抽绎理念以上之事物,即对象自身之实在性)?彼等既皆不能使其正面主张为人所真实理解及使之正确,惟攻击驳斥其反对者之主张而已,双方究有何种方策以终止其论争?以下之点,乃纯粹理性所有一切主张之运命:即因此等主张超越一切可能的经验之条件(出此条件以外真理之确证绝不可能),同时又须使用悟性法则(此等法则仅适于经验的使用,但无此等法则,则在综合的思维中不能前进一步),故两方皆不能避免各自暴露其弱点,因而各能利用他方之弱点。
纯粹理性之批判,可视为纯粹理性所有一切论争之真实法庭;盖此批判不卷入此等论争(即直接对于对象之论争)之中,而旨在依据其最初所制定之原理,规定及评衡普泛所谓理性之权利而已。
在缺乏此种批判时,理性殆在自然状态中,唯由战争始能建立及维护其主张及要求。反之,批判则按其自身所设定之根本原理,到达其所有之一切断定,无一人能疑及其权威,使吾人保有法律的秩序之平和,在此种秩序中,吾人之争执,唯由所认为法律的行动之方法以行之。在前一状态中,争执以互称胜利而终结,其后仅有调停者所安排之一时休战;在后一状态中,则争执乃以司法的判决而终结,此种判决以适中冲突之根本所在,故能保持永久之和平。独断的理性所有终止无期之争执,最后迫使吾人求助于批判理性自身及基于此种批判之立法以消灭争端。一如霍布斯(Hobbes)所言,自然状态乃一不正及暴乱之状态,吾人除中止此种状态,服从法律之制裁以外,实无他途可择,至法律之限制吾人之自由,仅欲使其与他人之自由及全体之公益相一致耳。
此种自由,自有权将吾人自觉所不能处理之思想及疑点公开请求评论,而不因之被人斥为危险可厌之市民。此乃人类理性所有基本权利之一,人类理性除认“每人于其中皆有其发言权之普遍的人类理性”以外,不认有其他任何法官。且因所能改善吾人状态之一切改进,必自此种普遍的人类理性之源流得之,故此种权利乃神圣而不可侵犯者。吾人声斥反对或攻击“已为社会大部分及最良部分所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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