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验某人之所主张是否纯为彼一人之私见,抑至少为彼之主观的确信(即彼之坚固的信仰),其通常方法,则为赌赛。常见有某种人以绝无错误之积极的不可妥协的自信态度,提出其主张。与之赌赛,即足以窘迫之。有时显露彼所有之信仰,仅值一“窦开脱”而非十“窦开脱”。盖彼极顾赌一“窦开脱”,当赌十“窦开脱”时,则彼已非先前情形,自觉彼之有误,亦极可能。在某一事例中,吾人若以一生之幸福相赌,则吾人所有意气飞扬之判断,必大为减色;成为极端自馁,始发见召人之信仰,并未到如是程度。故实用的信仰程度不一,常按所储之利害不同,可大可小者也。
但在许多事例中,当吾人处理一吾人对之不能有所作为之对象,因而关于此对象之判断纯为理论的之时,吾人能想像一种态度,对于此种态度,吾人自以为具有充分根据,但事实上并无到达其正确性之现存方策。故即在纯然理论的判断中,亦有实践的判断之类似者,就其心理的情形而言,极合于信仰之名词,吾人可名之为学说的信仰。如借任何经验能决定此问题,我愿以一切所有赌此一事,即吾人所见之行星,至少其中之一,有人居住。故我谓其他世界有人居住之一事,非纯然意见,乃一极强之信仰,盖我愿冒大险以赌其正确者也。
理人今必须承认“神”存在之说,属于学说的信仰。盖因关于世界之理论的知识,我不能引证任何事物必然以此种思想(按即神之存在说)为我说明世界所展示之现象之条件,毋宁谓为我不得不视一切事物一若纯为自然,以使用我之理性。顾有目的的统一,乃应用我之理性于自然之一重要条件,我不能忽视之,尤其在经验以如是丰富之目的的统一例证提供于我,更不能忽视之。但除“最高智力按其最贤明之目的以安排一切事物”之基本设想以外,我不知更有“此种统一能由之在我研究自然时供我以指导”之其他条件。因之,我必须设想一贤明之世界统治者以为“偶然的但非不重要的目的”即指导自然研究之条件。且我在说明自然时所有企图之结果,屡屡证实此种设想之效用,故我谓“我若进而声言仅以此种设想为一意见不足以尽其意”云云,实无任何可引以决定的反对此言之事。即在此种理论的关系中,亦能谓为我坚信神。故此种信仰,严格言之,非实践的;必须名之为学说的信仰,自然之神学(自然神学)必常发生此种学说的信仰。见及人类本性天赋之优越,而生命之短,实不适于发挥吾人之能力,故吾人能在此同一之神的智慧中,发见“人类心灵之有来生”一种学说的信仰之,亦颇有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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