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因之,道德玄学实际乃纯粹的道德哲学,并不以人类学或其他经验的条件为其基础。“玄学”之名称,就其严格意义言之,通常保留为“思辨的理性之去学”之用。但以纯粹的道德哲学实际构成“自纯粹理性而来之人类知识及哲学的知识特殊部门”之部分,故吾人应为道德哲学保留玄学之名称。顾吾人今则非论究此点,姑置之。
按知识所有种类及其起源之不同,离析种种不同知识而使之得保持其不相混淆(此种混淆由于吾人使用此等知识时通常联结为一而起),实为至要之事。化学家在分析物体时,数学家在其特殊训练中之所为者,在哲学家应以更高之程度为之,于是彼始能在悟性之繁复使用中,正确规定属于各特殊种类知识之部分,及其特殊价值与影响。人类理性自其最初开始思维(毋宁谓之反省)以来,从不能废弃玄学;但又从未能以充分免除一切外来要素之方式获得玄学。此一种学问之理念,其渊源之古,实与思辨的人类理性同时;果有理性的存在者而不以学术方法或通俗方法思辨者乎?顾吾人所有知识之两种要素——在吾人所有力量中完全先天的得来之要素,及仅能自经验后天的得来之要素——从未能充分明晰区别,乃至并职业的思想家亦不能辨别明晰,是以彼等不能决定特种知识之分界,以致盘踞人类理性中如是之久如是之深之“学问之真实理念”,不能成立。当宣称玄学为“人类知识所有第一原理之学问”时,其意向所在,并非标识玄学为特殊种类之知识,仅以之为“就普遍性而言占某种优越地位之知识”,顾此点尚不足使此种知识与经验的知识相区别。盖在经验的原理中,吾人固能区别某种原理较其他原理更为普遍,因而其等级较高;但在各部分互相隶属之系列中(在此一系列中,吾人并不辨别何者完全先天的、何者仅为后天的所知),吾人应在何处划一界线,使最高或第一部分与较下之隶属部分相区别?如在计算年代时,吾人之能区别世界时期,仅在分之为第一世纪及以后等等之世纪,则吾人对之意将谓何?吾人应问:第五世纪、第十世纪等等,是否与第一世纪同属于世纪?于是我以同一之态度问:延扩之概念是否属于玄学?公等答以是。然则物体之概念是否亦如是?又答以是。然则液体之概念何如?则公等不胜其烦;盖若如是推进,则一切事物皆将属于玄学矣。故(在普遍下所有特殊之)纯然隶属阶段,不能决定学问之限界,极为明显;在今所考虑之事例中,唯规定种类及起源之完全不同始足决定其限界。但玄学之基本理念,尚在其他方面有所晦昧,此由于其显示与数学有某种类似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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