们一步一步按照她的计划,实施犯罪,最后全部走上灭亡的道路。一切,都在她的预料之中,一切,全是她用心理所造就的罪孽。”我继续说道。
是的,如果要说真正的凶手,只有一个人,那就是徐艳。
除了苗疆女人和辉老头的父亲,其他所有人,包括徐芳的几个男朋友,包括冯亮,包括辉老头,全部都是徐艳一个人杀的。只不过,她什么都没有做,而是用心理成就了一切,利用其他人之手,把这些人全部杀了。
对于辉老头和徐芳来说,这才是真正的痛苦。
而辉老头和徐芳对此却一无所知,或许他们一直都以为自己才是胜利者。就连徐芳,也是在我说出了事情的真相之后,才后知后觉,而已经死去的辉老头,永远都不可能知道这件事了。
徐艳所用的这种方法,如果非要给她冠上一个侦查学和法学的名词,那就是间接诱导杀人,这是诱导性犯罪。只是,徐艳所用的方法,要比一般的诱导杀人,高明的多。因为,她从来没有用言语直接劝诱这两个人进行犯罪,正因如此,我才会对江军说,就算警方知道一切,也束手无策。
哪怕警方强行把徐艳控制起来,等到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也没有任何证据,一场公平的审判结束,徐艳将会被无罪释放。所谓审判公平,是指完全按照证据和程序进行判决,这是法庭的公平,疑罪从无,这是司法的公平,是法律的理性。
可是,这种公平,并不能和人们所理解的公平相等同。如果通俗的说,一个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在审判之前,是完全无罪的,舆论和法律,都不应该对其进行声讨,法律更不能对他进行制裁,就算这个人真的杀了人,但是没有证据,就不能将他定罪,这在法律上是公平的,任何国度,任何时期,都应该这么做,这是法学的理性所在。
但是,这种法学的理性,并不能被所有人所理解。因为,大家会觉得不公平。
在场的所有警察,听到我说的,全部都沉默了。这些人,应该要比任何人都了解我所说的,大家都很无奈,可是没有证据,又能怎样。
徐艳在诱导杀人的时候,没有留下任何证据,就连教唆杀人罪的表面特征都没有。没有证据,没有证人,唯一可以将她定罪的证据,就是她自己的供述。只是,在我们还待在警局里的时候,徐艳在犹豫之后,已然作出了什么都不说的决定。
我一步一步地朝着一脸无法相信的徐芳靠近,慢慢地,我已经走到距离她不到五米的地方。她突然大喝了一声,让我站住。徐芳的脖子已经渗出了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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