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注册资本3万元,其中小李出资1万元,小张出资2万元。在两人的努力下,企业效益非常不错,可是,在年终分红时出现了分歧。小张认为,公司产品的销售主要依靠他原有的销售经验和渠道,要求双方平均分成。而小李却坚持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分成。两个昔日的好朋友为此争执不下,只好去向律师求助。
律师告诉他们,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规定:对股东在公司中的利润分配采取强制性规范方式。即:只要股东确定了在公司中的各自的出资比例,就要按照这个比例分成,别无他途。因此按照旧《公司法》规定,小张要想对半分成,只能再增加1万元的投资,否则他的要求不被支持。
但2006年1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也就是说,股东以出资的比例确定利润分成比例作为一般原则,以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确定新的利润分配方式为例外,并且,例外优先适用。按照新《公司法》,小李如果能够和小张协商一致,就可以享受50%的公司利润分成。如果协商不成,小李只能按出资比例获得利润分成。
看来《公司法》是解决不了他们的问题了,主要还是得两人协商。最后两人争执的结果是,小李获得了一半的利润分成,但是也离开了公司,两个昔日好友反目成仇。
案例分析:几个人合伙创业的时候,各自投入的资金、技术等不尽相同,于是利润分成就变得非常棘手。不管打算采用怎样的分配方式,可以确定的是一定要事先就确定好分配比例,以免一旦为此起争执,以后连朋友都做不成。
在收益的分配上,普通合伙人之间建议实行完全的平均主义。就像前面所说的,我们的每一个项目都是集体努力的结果。也许某一个项目有主要的负责人,但在很多方面都会有其他合伙人的参与。遇到一个项目,大家都会征求其他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的合伙人各有所长,可以从不同的方面为一个项目提供帮助。在很多时候,一个简单的评价也许就包含着十分宝贵的信息,其价值不能用具体的数字做出衡量,因此也很难说谁的贡献大谁的贡献小。
所以,考虑到初期总的赢利能力不强,而公司发展所需资金不多的现状,我们建议也许你可以采取梁山管理模式:大碗喝酒,大块吃肉,论秤分金银,所有资金用于稳定人心、巩固团队发展方面,剩余利润团队均分。这一点有牛根生前辈的经验,他在伊利的时候总是将公司分得的红利和大家一起分,后来蒙牛刚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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