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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作者: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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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序言
公认的十八世纪最伟大的、最深远地影响了历史的作品是哪几部?人们可以很轻易地说出亚当·史密斯的《国富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卢梭(Jean-JacquesRousseau,1712-1778)的《社会契约论》和《爱弥儿》,一论政治一论教育,奠定了他的启蒙大师的历史地位。很少有几个哲学家能带来卢梭著作那样的震撼。且不说他的《爱弥儿》在教育学上的成就,就说他的《社会契约论》中的“主权在民”一说,就划分了一个时代。
有说卢梭的政治理论深受帕拉图的《理想国》的影响。《理想国》的概念,建立于人性善的理念基础上,帕拉图笔下的苏格拉底说,“只有正直的人才会幸福”,“善的意志”成为他的理想国的基础。卢梭也相信人性善,他提倡宽容理性,坚定地反对任何政治暴力。同是论述理想国的原则,不同于帕拉图,卢梭将其理论框架完全建立在“人生而自由”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自由意志”。这个基础就实在多了。很早以前,人们有一个更好的但文言的说法:“天赋人权”。由天赋人权作为第一原理,他所构造的不再只是理想,而是现代公民社会的基本原则。公民社会中,公民失去了自由人无所不为的自由,而得到公民的政治权利-政治自由。他的《社会契约论》(又译《民约论》)所要解决的是人权和法律的有机结合。从此,合法性只能来自人民,成了卢梭的继承者和背叛者的共同的理念。-前者产生了美国革命和民主的建立,后者以人民之名专权屠杀。卢梭,作为“主权在民”的勾画者,就是在二百年后还处于争论的中心:他的理论到底是在提倡民主自由,还是在提倡极权暴政?
人权是属于个体的,法律是属于国家的。个体约定而成国家的合理性,是法律有效性和政权合法性的终极判断。自由,不是来自法律对个人的保护,而是来自个体对立法的彻底参与。这是切实保障个体自由的先决条件。在这一过程里,个体利益的“交集”而非“并集”(不完全是数学上的那种)形成公民意志-主权者的意志-一般意志,而这种主权者因为个体的不断参与,其内容是常新的,其利益与个体利益共荣的。从这一点出发,多数人说了算的约法三章必然地成为主权在民的道德的体现方式。
卢梭把政权明白地分成了立法和行政两个部分,前者属于社会契约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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