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本质的事物间不能有任何真正的关系。
这一原则是经过了历史考验的,也是所有文明国家的一致实践。宣战的目标与其说是针对君主勿宁说是针对其人民。任何外国人,不论是君王、个人还是人民,如果对统治者不宣战就抢掠屠杀关押其子民,他不是敌人,而是强盗。就是在战争中,正直的统治者也只是把敌国的公有财产收为我有,而对个人的生命财产加以尊重;惟有对其尊重他自己也才拥有这种权利。战争的目的是打败敌国,因此此间杀伤的条件必须是该保卫者还没放下武器;一旦他们投降放下了武器,他们也就不是敌人或说是敌国的工具;他们是普普通通的人,而杀人的权利也就不复存在。有时,摧毁一个敌国是可以不伤一草一木一兵一卒的,战争并不给予超出其目标的不必要的任何权利。这些原则不同于葛罗休斯;它们不是基于诗人的权威:而是来自自然,基于理性。
至于征服者的权利,它和至强者的权利没有什么不同。如果战争并不赋于他权利去屠杀屈服了的民众,就更无所谓其蓄奴暴役的权利了。一个人只有在无法把别人变成奴隶的时候才有杀敌的权利;奴役权因此并不来自杀人权,胜者既无此特权,自由和生命的交换也就绝非公道。这里,生死权要建立于奴役权上,而反之奴役权也要建立于生死权上,难道这不是一种邪恶的循环嘛?
退一步,就算我们认同此种可怕的杀人的特权,我还是要说战争奴隶,或被征服的人民,不过是出于强制被迫,对其主人没有任何服从的义务。胜利者并没饶恕了他们的生命,奴役也是杀人:与其毫无收获地杀,不如有利可图地杀。除了暴力他没有任何其他权威,战争状态也就一如既往;他们的关系就是这种战争状态的结果,而使用战争的权利可不意味着任何和平的条约。当然胜利者和被征服者间还是有条约的,规定的不是战争状态的结束而是战争状态的维持。
可见,无论我们从哪个角度看这个问题,奴役权都是无效、非法而且荒唐的。“奴役”和“权利”两词互相矛盾不能相容。总之,不论何人,只有失去理性,才会对他人或百姓说“我要和你们结成一纸协议,你们只能付出,我只能获利。只要我愿意,我就可以-你们也只能-保持它。”--------【原注1】比世上任何民族都知道并尊重战争权利的罗马人在这一点上非常顾忌,其公民如果不公开向敌人挑战并指名点姓地挑战某一个敌人,就不被允许做为志愿者。当小Cato第一次参战所在的兵团在Popilius手下重新组建时,老Cato写信给Popiliu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