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每个个体无保留地投身于社会整体,等于个体毫无奉献。每个个体对其他加盟个体的权利都是一样的,因此,他所付出的,为他投身于社会的回馈所弥补,加上更强的保全自身的能力。
如果,我们撇开社会公约中所有不重要的东西不谈,我们会发现它成为如下的公式:“在一般意志的最高权威下我们每个人都把自己和自己的能力奉献出来,在这一集体中,我们把每个加盟者都接受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的一部分。”
协约的结果立刻就产生了加盟的集合体,而代替了参与协约的每个单独的个体,它包含了参加表决的所有个体成员。此一统一独立的实体拥有集体的自我、和自己的生命与意志。这种由其他个体加盟而成的法人实体,我们叫它城市(city)【原注1】,现在的称呼是共和国或政体。在被动的状态,它称为“国家(state)”;在主动的状态,它称为“主权者(sovereign)”;在和其他同类实体相比较时,它又称为“政权(power)”;它的成员从集体的角度称自己为“人民(people)”;从分享主权者权威的个人的角度,称自己为“公民(citizen)”;从服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可以称自己为“臣民(subject)”。这些词往往被不加区分地混用;只要知道在使用它们时的确切含义就行了。-------【原注1】这个词的真正含义在现代已完全失去了;大多数人民认为一个城就是一个city,市民就是公民。他们却不知道房屋构成了城,而公民形成了city。很早以前,卡色基人同样的错误使他们所失甚重。我还从不曾读到过哪个王国的臣民有着公民的头衔,就是远古的玛西东人和今天的英国人都不例外,虽然他们相对别人有较多的自由。法国人自己处处使用公民的称谓,因为,如其字典上的写法,他们不懂它的含义;否则他们是有窜改文意的罪嫌的;对他们,公民是表达一种美德而不是权利。当包丁(Bodin)讨论公民和市民时,他犯了同样的大错,把一个阶级说成了另一个阶级。阿尔兰勃特先生避免了这些错误,在他有关日内瓦的文章中,他清楚地区分了四个等级(如果算外国人,五个等级)存在在城里,而只有其中两个等级构成了共和国。由我认知所限,没有其他的法国作家懂得公民一词的真正含义。
《社会契约论》第一册第七章
主权者
在此一方式下,集体的协约包含了公私双方的相互责任,不妨说,每个人是和他自己约法三章,有着双重义务:作为主权者一员对其他个人的义务,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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