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惩罚定给另一些人,一般意志也就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般意志;他们不再是主权者,而是官员。这好象和普遍接受的观点相反,但我还会花时间来阐明我的观点。
从上所述,显然,一般意志的存在不在于参与的人众数目,而是在于联系这些人众的共同利益,在这一系统下,每一个人必须服从于其加于他人的同一条件。这种个人私利和正义的共生共荣,赋予集体协商以平等的特性;此中一旦特殊事件或对象介入了讨论,这种平等的特性也就消失了,在那些个体间就不再有共同的利益来统一和辨别其裁判的准绳。
无论我们从哪个角度看这个原则,我们都会回归到同一点,就是,社会公约在公民中建立了一种平等,他们从属于同一条件,享有同样的权利,或说,以社会公约的本质,任何主权的协约,也就是一般意志的真正协约,对所有公民的义务和利益都是均等的,如此,主权者把整个民族融成了一体,而不再区分构成的每个个人。那么,严格地说,什么是主权的协约呢?它不是强者和弱者的协约,而是政体和每个公民之间的协约。它的合法性来自其所根据的社会契约基础,它的公平性是因为它对所有人一律平等,它的实用性是因为它除了共同利益之外不含其他对象,它的强制性是来自公众力量和最高权力的支持。在这种约定下,公民除了遵从自己的意志之外,不受限于任何人,主权者和个体各自权利的延伸,就看每个公民自愿的义务奉献能走多远了,每个人对全体负责,而全体也对每个人负责。
因此可见,主权权力,虽然绝对、神圣、不可违背,它不能超越一般约定的限制范畴,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结果,主权者永远无权对任何臣民赋加多于他人的负担,因为那样一来对象是特殊的,事物就超出了主权权力可用的范围。
在这些区别得到接受以后,显然当个体进入社会契约中时,他在实际上并没有放弃任何东西。他们新的生活条件会比契约前的旧生活真正的好转。他们不是失去了任何东西,而是做了一件有利的交换:动荡不安的生活为更稳定美好的生活取代;对自然的依赖变成了独立自由;不必再暴力伤人他们就有着自己的安全;不必再以暴易暴他们就可以获得社会集体中神圣的权利。他们奉献给国家的生命,而获得国家不断的保护,当他们勇敢的捍卫国家时,不就是他们回馈他们获得的保护吗?他们在自然国度中不是要更经常更危险的如此冒险以保障自身的生存嘛?人们当然要在必需的时候为国家而战,同时人们就不必为自己而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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