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力量或活力的最低点。
这些条件是久经考验的,它们可为其他考察进一步证实。显然,官员在政府中的行为要比公民在国家中的行为要有效得多,个人意志对政府行为的影响也就比其对主权者的影响更多更大,这是因为官员总是有一些政府职能,而单个的公民对主权者却无此功能。再者,国家越扩展,它的的实力也越增加,虽然不是和大小成比例;然而,当国家大小不再变化时,政府不能再依靠增加其成员来增加自己的实力,因为它的实力来自国家,是恒定的。于是,政府的相对力量或活力下降,而实力或绝对的力量不再增加。
当更多人参与负责时,公共事务的处理肯定也大为减慢;他们强调审慎而不要冒险,让机会白白溜走,过久的考量往往反而失去了考量的成果。
我刚证明了政府随成员增加而效率下降,以前我还证明过人口越多,就需要更多强制的力量。从此,我们得出结论,官员和政府的比例要和臣民和主权者的比例相反;就是说,国家越大,政府就要越小,所以,官员人数的减少要比例于臣民人口增加。
我所讲的是政府的相对权力而非绝对权力,因为反过来说,官员人数越多,团体意志就越接近一般意志,而在单个官员下,如我已述,团体意志成了只是个人意志。于是,我们在一个方向上会失去我们在另一方向所得的东西,制宪人的艺术就是要寻求如何统筹政府的互成反比的力量和意志,使其最有利于国家。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三章
政府分类
在前一章我们已经看到为什么各种政府形式要根据其构成的成员人数划分;在这一章,我们会看到如何作此划分。
首先,主权者可以把政府放在全体人民,或大多数人手中,结果公民官员多于普通的公民。这种政府形式称之为民主制。
其次,主权者可以把政府放在一小部分人手里,结果普通公民要多于官员数目,这种形式称之为贵族制。
最后,主权者可以把整个政府集权于一个官员手里,其他官员从他手里分得权力。这第三种形式是最常见的,称之为君主制,或皇室制。
应该注意,所有这些形式,至少是前两种,可以存在很宽数值上的浮动。民主制程度可以从全体人民到半数人民;贵族制程度可以从半数人民到极少数人;就是君主制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分享。斯巴达依宪法总是有两个国王,罗马帝国有时同时有八个皇帝而不会破坏统一。于是,在某一点上一种政府形式转变成下一种政府形式,虽然我们只有三种定义,政府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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