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早一些时候讨论了特殊意志在公众决策中如何会取代一般意志,我曾详细地论述了阻止此种滥权的实际方法,我还会对此进一步讨论。至于一般意志的申明所需要的投票比例,我也曾阐明了对之加以决定的原则。一票之差可以打破对等,一票反对就破坏了无异议通过;在对等和无异议之间有着许多的分法,依政体的需要和条件,任何一种都可以成为所需要的投票比例。
决定此种比例可有两个一般性的公理。第一个是决定越是严肃重要,主导观点就越是应该接近一致。第二个是决定越是时间紧迫,多数的要求就越要降低;不能有一分拖延的事务,一票之差应该足以定案。头一个公理好象适用于法律的制定,而第二个适用于公众事务的实行。无论如何,决定性多数的最佳比例可以由两者的相互结合而得到。--------【原注1】这当然应该理解为适用于自由国家;否则在其他地方,家庭、财产、避难所的缺少、必需品或暴力可能使人违背其意愿滞留在一个国家;如此则他的滞留并不意味着他对契约的认可或破坏。【原注2】在日内瓦,“自由”一字出现在监狱前面和犯人的脚镣上。这种标语的使用是公正而为人尊敬的,因为正是所有阶级的犯罪者使得公民不能自由。在一个所有这样的人都关在监狱里的国家,人们享受着最完美的自由。
《社会契约论》第四册第三章
选举
统治者和官员的选举-如我曾说过的是相当复杂的行为-可以用两种方式进行,投票或抽签。在各种共和国中,每一种都有使用,一种由两者相当繁杂组合而成的杂合体则使用在现代威尼斯总督的选举中。
“由抽签进行的选举,”孟德斯鸠说,“是民主制的特征。”我同意,但为什么如此呢?“抽签,”他继续说,“是一种不对任何人强加累赘的选举方式;它给予每个公民以为国服务的合理的希望。”这并不是其原因。
如果我们记住领导人的选举是政府的而非主权的功能,我们就会明白为什么抽签更符合民主制的本质,因为在民主制中,当行政行为的数目越少,其行政就越均衡。
在真正的民主制中,公职不仅不是什么有利可图的事,它反是一种沉重的负担,没有人能理所当然地将它强加给此一人而放过彼一人。只有法律才能把公职强加给某一个抽签选出的个人,在这种情形下,人人都面对平等的条件,选举不依赖任何人的意志,法律也就没有被赋予特殊的应用而破坏其普遍性。
在贵族制中,是统治者之间相互地选择,政府维持其连续性,在此情形下,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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