殊的组织,作为“本我”和外界之间的中介,我们精神生活的这一部分可以命名为“自我”。
“自我”是“本我”与外界关系的调节者。“自我”要调节外界与“本我”,一面使“本我”适应外界的要求,一面用肌肉的活动使世界满足“本我”的欲望。“自我”对外界的功能是感知外界刺激,将经验消化、储存。外界刺激若过强,“自我”则避之,若适合则就之。“自我”对“本我”的功能是指挥它,决定它的各种要求是否允许其满足。这种调节是根据快乐与不快乐原则及现实原则来进行的。“本我”的要求若得到满足就产生快感,若不能满足就产生不快感,若遇到可能增加不快感的情况则产生焦虑不安。
(3)“超我”:在和环境的交往中,儿童终于不仅发展了“自我”,而且还知道了什么是对的和什么是错的,能够对正确与错误做出辨别。这就是人格中的“超我”,与一般人所谓良心相似。弗洛伊德在人格中加入“超我”,是由于在进行精神分析时,他发现许多病人都表示为违背良心而内疚,有一种强烈的犯罪之感。可见“超我”有许多清规戒律,强迫“自我”遵守。而这些清规戒律都是来自内心,来自“本我”及“本我”的内部冲突,而不是外部环境应急规则的驱使。
从种族发展来看,“超我”起源于原始人。动物因与环境接触,“自我”多少可以发展一些,但“超我”则是人类特有的。“超我”的原形虽然是从遗传传授给个体,但主要是由儿童期受挫折的性冲动为根据。所以它是婴儿时期的延长及性欲延迟的结果。
“超我”在较大程度上依赖父母的影响。就像弗洛伊德所说:“在这冗长的儿童时期,正在长大的人依赖父母生活,留下了一个沉淀物。这个沉淀物构成了‘自我’里面一个特殊的机关,使父母的影响能够长期存在。”儿童(尤其在幼年时期)在与父母的接触中,通过心力内投或摄取(introjection)的机制,将父母的人格及祖先的社会道德等变成为自己的东西。正是人格中的这一侧面──“超我”──表达了人的性格特点,使人按照价值观念和各自的理想行事。“超我”一旦形成了,“自我”有职责同时满足本能冲动、“超我”和现实三方面的要求……“自我”要使“本我”的要求获得满足,不仅需要考虑外界环境是否允许,还要考虑“超我”是否认可。这样人的一切心理活动可以从“本我”、“自我”和“超我”之间的人格动力关系中得以阐明。另外,人的人格特征的来源也不能脱离性力。近代有人根据前人研究把正统精神分析学派关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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