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二十一条”之签署
时欧战爆发,日本乘列强有事西方,不暇东顾之际,肆其暴戾,逞其野心,破坏我中立,山东交涉以起。四年一月十八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提出无理要求二十一条件,迫袁承认。五月七日又致最后通牒,并限四十八小时答复,须完全应允,否则自由行动。时袁阴谋称帝,专心对内,无力御外,且愿联日以为援。日本早觊得其隐,有以助成帝制为承认之交换条件之说。袁既屈于武力,乃不顾民意,于九日答复。既未经国会通过,我国亦誓不承认也。
曹汝霖于五月十日致陆宗舆一函见王芸生辑《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六卷311~312页。,述日使致送最后通牒及中国忍辱接受之经过情形,甚为详尽。中有一节记八日袁召集大会,报告经过曰:
此次日人乘欧战方殷,欺我国积弱之时,提出苛酷条款,经外部与日使交涉,历时三月有余,会议至二十余次,始终委曲求全,冀达和平解决之目的。但日本不谅,强词夺理,终以最后通牒迫我承认。我国虽弱,苟侵及我主权,束理我内政,如第五号所列者,我必誓死力拒。今日本最后通牒,将第五号撤回不议。凡侵及主权及自居优越地位各条,亦经力争修改。并正式声明,将来胶州湾交还中国。其在南满内地虽有居住权,但须服从我警察法令,及课税与中国人一律。以上各节,比初案挽回已多。于我之主权内政及列国成约,虽尚能保全,然旅大、南满、安奉之展期,南满方面之利权损失已巨。我国国力未充,目前尚难以兵戎相见。英朱使关切中国,情殊可感。为权衡利害,而至不得已接受日本通牒之要求,是何等痛心!何等耻辱!语云:无敌国外患国恒亡。1915年5月25日,“二十一条”签署时中日双方代表合影经此大难以后,大家务必认此次接受日本要求为奇耻大辱,本卧薪尝胆之精神,做奋发有为之事业。举凡军事、政治、外交、财政,力求刷新,预定计划,定年限,下决心,群策群力,期达目的。则朱使所谓埋头十年,与日本抬头相见,或可尚有希望。若事过境迁,因循忘耻,则不特今日之屈服奇耻无报复之时,恐十年以后,中国之危险,更甚于今日,亡国之痛,即在目前,我负国民付托之重,决不为亡国之民,但国之兴、诸君与有责,国之亡、诸君亦与有责也!
十日,袁有密谕与百僚云:
立国今日,非自强无以图存,而强弱之分,悉由人事。日本前在闭关时代,其学术政治与中国无殊。自明治维新以来,上下一心,步武西法,乘时而动,发愤为雄,四十余年,所惨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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