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征求名可秀的意见后,将这桩案子加入了交流案例中。
因为这种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当庭取证,开庭时间不需要拖太久,正好可以定在华夏法系阐述完毕后的次日进行——作为大会交流讨论的第一个案例。
范浚的提议获得了各国法学者的赞成,可以现场旁听宋帝国的民事案件审理,这对其他国家的法学者们来说是一个很好的观察、审视机会。
案件审理的日子定在九月十五。
为了不让学者们的旁听显得突兀,引起案件事主的猜疑恐惧,长杭府提前发出公告允许百姓旁听。
便有消息灵通的人士打听到“内。幕”,于是,到了案件审理这日,出现在红杈子外的旁听人员只有少部分是身着短衫的市井百姓,而多数都是穿长衫子的士人,有便服的官员,也有着遥赖娜迨亢脱ё樱褂幸徊糠执麽∶钡墓偌遗臁?br />
长杭府的审案地点在京府左司法庭,是专门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庭——最先是大理寺修建的专门用于公开审案的公堂,庭内设法官席、原告席、被告席的旁听席,并有扩音设置,即使坐在旁听席的最后面也能听得清楚,后来朝廷下令上府、上州都要设立这样的法庭。京府的民事法庭有旁听席位三百八十八座,长杭府将最中间的一百三十座安排给了交流会的学者。
这群明显异于宋人的外国学者引起了左右旁听席的注目,一些儒者和官员则认出了名可秀、贾选、范浚这些重量级人物,交头接耳传递着情报,那些不知晓内情的普通百姓则显得局促不安,不知道怎会有这么多贵人来这桩案子,竟还有外国人?尤其原告和被告的家属,不由得背上冒汗,惶恐不安。
随着一声肃穆的“开庭——”,法庭安静下来。
司录参军朱熹是这桩案子的主审法官。
原告和被告各居其位。
朱熹先简要说明了“适逢中西方法学者交流会在京召开,各国法学者因交流需要,旁听案件,不得干涉案件审理和判决”,便进入审案程序,由原告讼师代表原告陈诉状纸。
案情是这样的——
吴重五家贫,入城签了南洋雇工契约,去金洲挖矿,妻子病逝的时候,吴重五未归家,留有一女阿吴,年十六,被同村的吴千二以半贯钱为聘资娶为妻。一年后,吴千二以三贯钱将阿吴卖给翁家村翁七七之子翁十三为妻。
半年后,吴重九从南洋回来了,与他一起回来的还有工友李六——他在金洲挖矿时将女儿许给了李六之子李三九。得知女儿已嫁了两嫁,吴重九很生气,认为没有他的同意婚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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