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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的立法概况
一、汉朝立法思想的演变
1、第一阶段:“无为而治”的法律思想。从汉朝建立到武帝之前,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表现为“与民休息”、“宽省刑法”、“无为而治”。
2、第二阶段:礼法并用的法律思想。从武帝起,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表现为“德主刑辅”。
二、法律形式及其内容
1、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比较稳定,对人们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2)汉律六十篇:汉高祖时期:①萧何《九章律》9篇②叔孙通《傍章》18篇
汉武帝时期:③张汤《越宫律》27篇④赵禹《朝律》6篇。
2、令:皇帝于律之外发布的命令、文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科:律之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单行禁令。
4、比:即比附,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选择已经判决的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又称“决事比”。
刑事法律
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1、上请制度: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上请”皇帝裁夺。
2、亲亲得相首匿:允许在一定的亲属范围内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
3、矜老恤幼原则
4、自首减免刑罚
5、诬告反坐
6、法不追究既往
二、罪名
(一)危害政权罪
1、反逆罪
2、群盗罪
3、首匿罪
4、通行饮食罪
5、见知故纵罪
(二)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1、不敬、大不敬罪
2、违反诏令罪
3、欺谩、诋欺、诬罔罪
4、左道、祝诅罪
5、阑入宫殿门及皇家园囿罪
6、盗毁山陵、宫阙及御物罪
7、犯跸罪
(二)危害中央集权罪
1、左官罪
2、阿党与附益罪
3、王侯私出国界罪
4、酎金不如法罪
5、漏泄省中语罪
6、王侯逾制罪
(四)思想言论罪
1、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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