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疫病的发生,宋代在夏秋或疾病流行季节,常由太医局定方,配置夏药、瘴药及腊药,或令惠民和剂局支付,发给各军常备药物,并在疫情严重时,由太医局派遣医官治疗,如庆历六年(1046)六月,因湖南徭族起事,兵卒久留该地,夏秋之交常苦瘴雾之疾,令医官院命方和药,遣使以给。又如绍兴三十二年(1162)二月二十八日诏:建康(南京)、镇江府、太平江,池州屯戊军兵,多有疾病之人。令逐路转运司支破系省钱物,委逐州守臣修合要用药饵,差拨职医,分头拯救,务在实惠,不得灭裂。荆、襄、四川准此。”这次军队传染病流行地区,包括江苏、安徽、湖北、四川等省,竟占南宋国土一半以上,疫情极为严重。
至于诸路将帅、统制、统领等,则常由皇帝派使臣宣谕赐药,如绍兴九年(1139)赐陕西六路帅臣银盒药,绍兴二十七年(1157)诏知全州王彦,与赐夏、腊药等等。
宋代对部队传染病及地方病的防治,除进行医疗外,在军事行政上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将军队成员的驻地作适当的调整,将不习惯炎瘴的北方部队,从南方调到北方;而将不能耐寒的南方部队,从北方调到南方;其次,将部队从传染病或地方病高发区移至低发区,或其他地区休息;其三,屯驻部队两年一代;其四,规定每年八月至二月出戊等办法,以减少屯戌部队疫病的流行。
五、伤病员的医疗与运送
《武经总要》已提出根据伤病员病势轻重,结合当时战争环境,决定随军留治或送地方医疗,并规定每日本队将校亲巡医药,专知官以所疾申(报),大将间往临视(即随军医治)”。“如弃置病人,并养饲失所主者,皆量事决罚。气未绝而埋瘗者,斩”。此外,只要条件允许,对死亡战士的掩埋,死者家属的安抚,都应尽力作好,否则,“求士死力,不可得也。”
当时对诈病者也有惩罚条例。《武经总要》规定:“敢有诈病推避者,给以军法”其后《虎铃经》卷二在“军令第九”中,更严厉指出:“托伤诡病,以避艰难,扶伤舁死,因而之,此谓诈军,如此者,斩之。”
《虎铃经》还有专章讨论金疮、疫气及皲瘃的治疗,以及营地与水源的选择等医疗卫生问题。在“金疮统论”中总结了金疮八忌(嗔怒、喜笑、大言、劳力、妄想、热羹粥、饮酒、咸酸),九不治(伤脑户、囟门、臂中跳脉、髀中阴投、心、乳、鸠尾、小肠、五脏),和四绝症(脑髓出、脑破而咽喉中沸声哑及目直视、疼不在疮处、出血不止前赤后黑或肌肉腐臭寒冷)等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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