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造成困扰。因为在中国的社会中,各种稀奇古怪的案例,层出不穷。没有你想得到,只有你想不到。
所以法令制定者即便再敬业,他也很可能涵盖不了全部事实。那么如果《继承新法》中没有来得及说明的,势必会让基层官员感觉很难处理。
如果一部法典非但达不到初衷的目的,还使得原本尚算通顺的旧习也被终止,那这就是一部废法,还不如不出台。
现在被改成了《御论继承新则》就可以绕开很多关键,变成了一种大方向的原则指引,在公认无异议的情况下,大家就按照这个原则来执行。因为这是皇上的金口玉言。但如果出现了个体疑问,则就事论事,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而且具体操办人员还不算违法。
改了名的继承新法,很快就被公告天下了,这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最快效率的一部法典了。因为这部法典担负的政治目的,太过浓厚。
巩固太子,维护正统,厉害吧?
重申保持士子阶层的特权利益,更厉害吧?
这部法典中,明确约定了不动产和动产的界定,农渔矿狩,这是目前中国最大的税收来源,因此这部分资产的税赋,官绅士农,一体纳粮。没有任何人可以拥有税收上的特权。
这条是能够被广大士子阶层,广泛接受的。接受的依据,恰恰是侯方域的第一个假设。
正因为士子官绅拥有税收特权,所以穷者愈穷,富者愈富。地主老财本就拥有大片良田,结果还不用纳税,资本越积累越多,购买或者兼并土地的欲望和能力就越强大。最终造成“天下十户,五官五士”的最完美假设出现。
所以大家对不动产税赋相等的提议,尽管觉得很肉痛,但依旧是可以接受的。因为你不接受,那么结果就只有一个,死路。
还有最关键一点,小朱执政20年,大力推广皇商制度,其结果就是让所有人都看到了“商业”所蕴含的巨大利益。与其死守在土地上跟那些泥腿子一体纳税,毫无分别。不如利用自身的天然优势,去深入参与到“商业”中去。
资本越高,商业利润就越大,这本就是经济规律。
于是动产上的特权优惠,就出现了。
官绅士子经商,其税以红头香核定,逢七减一,逢四而舍。
这是非常可观的一条让利行为,如果你要缴纳的税赋为7。5元,那么按照“逢七减一”的原则,你只要缴纳6。5元就可以了。
但别忘记后面还有一个优惠政策,逢四而舍。也就是说,如果你要缴纳的税赋是7。4元,则非但前面的7可以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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