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也是伦理学思想史一直不断探究的一个核心概念。公正一方面是一个社会性、历史性的范畴,在阶级社会中还有阶级性。但是公正本身又有它统一的规定性。正是这一统一的规定性使公正成为千百年来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美好目标。那么什么是公正?如何理解公正范畴?这就必须对公正原则的特性、内容和类型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①公正的特性:
公正必须具备的特性有以下三条:1。对等性;2。可互换性;3。最终价值判定的依赖性(有利于社会发展和个人幸福)。
何谓对等?对等就是指主体对人对事要一视同仁,适用同一个规则或标准。以一个标准对别人而以另外一个标准对待自己,就叫偏私,当然就是不公正了。比如在古代社会,君主对自己的标准和他对臣民的标准就是不一样的,所以以现代人的眼光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整个体制就是不公正的。这正是历史上的历次革命之所以发生的原因。由于公正具有的对等性,所以人们往往容易将公正错误地理解为平均主义。
可互换性是对等性的要求和保证。要真正作到对人对己用一个标准,就必须能够让自己处在对方的位置时,仍然接受自己原先承认的法则。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也。否则,就只是自以为的公正的伪“公正”。
对等性与可互换性的另外一个著名的阐释是美国伦理学家罗尔斯(JohnRawls,1921…)的“无知之幕”。罗尔斯说,在确立公正原则时“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于他们自己的利益。因而为达此目的,我假定各方是处在一种无知之幕的背后。他们不知道各种选择对象将如何影响他们自己的特殊情况,他们不得不仅仅在一般考虑的基础上对原则进行评价。”这样,原始的契约状态的改变就可以使有关正义问题上的偶然性得以排除。另外一个有趣的例子是古希腊神话中正义女神的形象是手持天平,双眼被蒙住。这一形象设计所表达的对公正的客观性的理解与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十分类似。
但是,双方都认可的对等、可以互换或客观性的标准并不能保证这一标准本身是正确或公正的。比如,合谋抢劫对合谋者而言都是对等而且可以互换的,但不能说明抢劫他人是公正的。又比如,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在1971年曾经受到违反“反歧视法”的指控,被认为对少数民族和妇女雇员在报酬上有歧视现象,并为此付出了高达1500万美元的赔偿。但在六十年代“反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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