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37条、319条第2项规定自诉代理人需有律师资格。
检察官穿的是黑袍镶紫边代表热血,如果有公设辩护人则穿黑袍镶绿边,法官们则是代表青天大老爷的黑袍镶蓝边,律师则是黑袍镶白边表示纯洁。
但我尚未坐下我就后悔了,靠夭啊,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那个穿镶白边黑袍的,不但具有律师执照,还有博士资格咧,竟然是我们陈湘宜老师!老师看到我坐在旁听席,眼睛突然睁得好大,然后一皱眉、嘴巴一噘,又若无其事地低头看着诉讼资料,彷彿我不在场似的。
审判长大约40出头岁的男性,姗姗来迟不说,在我们起立、坐下后,竟然向陈老师微微鞠了一个躬,若不是我眼尖还真的没人发现。
我想起来了!难怪有点眼熟,我常在法学院看到他耶?啊,是在职专班的学长,所以除了同时有法官职务在身,也是研究所的先进。
喂喂喂,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老师,这样要不要声请迴避啊,不怕裁判有所偏颇吗?刑事诉讼法18条规定「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得声请法官迴避,不过被告也不晓得这件事,我也没必要鸡婆了,何况会被我们陈老师告一定是溷帐王八蛋,根本就不用审判就可以拖出去剁鸡鸡了嘛。
(迷之声:亏你法律学那麽久还不知道无罪推定的精神。
)再说,身为刑法权威,如果只要是她的学生就要迴避的话,那地方法院根本都没人可以审判了嘛。
「关于本桉,陈大律师有什麽要补充的?」由于是上诉庭,审判长扣掉前面的寒暄、公式化的对白,直接单刀直入询问原告这边,毕竟审判长也是陈老师的学生,彼此有一定的默契,如果能直接了解争点在哪,更能省去不必要的繁文缛节。
至于称呼对方「大律师」,以前我还以为是故意嘲讽,后来才发现几乎每个法官都会在律师前加个大字,连菜鸟律师也能获得此一殊荣。
「对造趁我的当事人睡觉时,基于报复、教训她的心理,将她的阴毛全数剃除,一审地方法院简易庭就刑法第277条伤害罪部分、刑法第304条强制罪部分、及刑法第225条第2项趁机猥亵罪部份皆宣判无罪。
」幸好我国的诉讼当事人和法官不用像英美法系要戴上假髮,不然我看到陈老师那样的花容月貌带着牛顿式的假髮,真的会憋不住在旁边笑到滚来滚去。
「然而,刑法总则中,仅在第10条第4项中定义重伤,却未对伤害做出定义。
因此,学说上有采以生理机能是否遭损害作为伤害罪成立要件的『生理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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