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大腿,藉此不断滑动她的身体,直到她的运动长裤滑落到露出整个屁股,而我胀大的龟头也慢慢靠近她的下体,最后马眼捱近她的桃源洞口,就像我第一次在课堂上射精的情形一样。
我的龟头前端可以感受到老师阴道口的溼滑,但是老师却浑然不觉,嘴里还是不断嫌弃我的大腿坐起来不舒服,却完全没有要起身或拉起裤子的意思,只是不断地藉由调整坐姿的名义磨蹭着我的老二,不断用大阴唇夹住我的阴茎前后按摩,直到我阴茎中段都沾满老师分泌出的淫液。
就在我阴茎的快感逐渐升高的过程中,一个更大的快感又突然袭来,我的龟头前端已经陷入老师柔软的器官开口,老师也还是抱怨着不好坐不好坐,然后就让我的龟头插入了她的体内,顶开一层层的潮湿嫩肉,直入她温暖的深处。
「我有说你可以跟我性交吗!」老师突然转头,恶狠狠地瞪了我一眼。
靠北,我看明明就是她主动把我小鸡鸡塞进她小穴的,怎幺现在突然抓狂。
「你知道邵燕玲吗?」咦?怎幺突然问起这个人,我知道啊,之前被马英九总统提名大法官,却因为某个争议案件被抨击,最后不了了之的最高法院刑事庭庭长啊。
「她曾经将一件性侵三岁女童的案件,以不违反女童意愿为由,将案件发回更审。
因为<b>刑法</b>222条第二款的加重强制性交罪规定对14岁以下男女犯之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227条第一项则规定对于未满14岁之男女为『合意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她要确定加害人有没有违反女童意愿。
事实上我认为她着重的点没有错,因为<b>刑法</b>拟制未满14岁以下男女对于性自主的观念模糊,所以即使合意性交也要求处重刑,也就是俗称的準强姦罪。
你想想,合意性交还判那幺重,是不是已经恶化行为人地位了,当然如果是强制的就更重。
所以,既然我们已经拟制14岁以下男女的性自主权需要保护,那对于他是不是强制性交本来就该更严格检视。
可惜当初以人废言,这个案件被沦为政治操作。
」喔喔,所以简单说,除了刑度上的差别─当初那家伙即使没有违背女童意愿,也本来就会被求处重刑了;更是在于适用222条或227条的差别─违反意愿会罚得更重!所以其实邵燕玲在这个案件的意见,符合刑法严格审查的精神,其实并不是那幺接近俗称恐龙法官的判决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6页 / 共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