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我也不太确定,毕竟周老师年轻风趣、多金之外还很有正义感;回想即将满一週年的318学运,学运期间他在台上的慷慨陈词,还有赞助游览车送学生北上、提供便当这些事,除了他想要上陈湘宜老师之外,他几乎毫无缺点,何况,想要上陈老师这件事,根本就是所有男性的梦想啊,根本也不算是什麽缺点!而周老师是怎麽把老师奥迪开回来的?最省事的方式一定是先来拿钥匙,然后花钱坐计程车过去,才把老师车子开回来,不但像嫖妓一样既花钱又出力,过程毫无快乐可言这点则比嫖妓更惨,他只是专程来当老师的工具人。
想到这里,刚刚才意气风发地在老师身上喷出浓精的小小平几乎难过地缩阳入腹,我落寞地道:「老师,他那麽喜欢您,您还麻烦他专程过去把车开回来,他岂不是变成工具人了吗?」接下来我没说的是,要是哪天他自作多情,最后求欢遭拒时,会不会发展成上个月才发生的某科大学长求欢不成,杀学妹再姦尸的严重社会桉件!?说来那个桉件也引发不少争议,要是当时那位学长真的如他所说,是先杀死学妹再侮辱尸体,然后焚尸,那就相当于数个行为的实质竞合,是刑法第271条的杀人罪还有刑法第247条损坏、侮辱尸体罪的数罪併罚。
而且姦尸和焚尸虽然都在247条「损坏、遗弃、污辱或盗取尸体者」的构成要件里面;然而,他当时是基于不同的犯意,两个行为又没有时空连贯性,所以光247条他就要实质竞合两次,包含一个姦尸的污辱尸体行为和一个焚尸的损坏尸体行为。
不过,杀人罪的下限最低可能只罚十年,毁损尸体罪的下限也只有六个月,实际竞合的结果可能不会到无期徒刑这麽重。
他选择这样的供述,对量刑而言是最有利的。
但若实际上他是先姦后杀学妹,甚至是边姦边杀的结果,那就不是实质竞合、数罪併罚,而是先将强制性交并故意杀害被害人以「数行为的评价上一罪」先处理,也就是结合犯的态样,成立刑法第226之1的超级重罪,刑度只有两种,就是死刑或无期徒刑,然后再实质竞合焚尸这个毁损尸体的行为数罪併罚。
总之,至少就是无期徒刑起跳。
我怕老师玩火自焚,正想提醒老师,却看见老师沙发旁有件运动夹克,在这样的天气,又刚洗完热水澡,老师应该不需要穿到那件夹克。
我懂了,刚刚周老师来拿钥匙的时候,老师并没有如我揣测的春光外洩,而是套着那件夹克拿钥匙给周老师的,老师激突露点的画面只让我独享。
一方面,她确实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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