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才得以让我接受採访,所以主管力排众议让岑静欣代表她们电视台出席,採访这个可能又是引起群众眼球关注的争议事件。
合议庭审判长朗读完桉由及审判期日后,确定年籍身分,审判长便让检察官张芷葳陈述起诉要旨:「被告谢政平于民国108年4月6日深夜,于新北市三重区重新路二段78号天台广场5楼之老街厨房义式餐厅侧门,提供酒精饮料予成年女子林慧纹饮用,待林慧纹酒醉后,基于强制性交之犯意,违反林慧纹之意愿,强行从背后以阴茎进入阴道之方式性交得逞。因认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条之强制性交罪。」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这短短几十个字就说明了以下要点:第一,对方成年,所以不会竞合到刑法227条那些什么姦淫幼女罪(未满14岁或16岁各一个门槛)的部分,不然事情就更大条了。第二,检察官认为我是在对方酒醉后临时起意,这样判起来会比预谋的犯罪轻一点点。第三,检察官用强制性交起诉我,那就是认为对方性交时还有表示抗拒的意识,这点很重要,因为如果还有意识抗拒,那就变成221条强制性交罪,如果还有什么两人以上共同犯之,携带凶器之类的加重事由,又会升级变成加重强制性交罪,刑度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瞬间变成七年以上!如果是趁机性交就没有再因为加重事由而刑度升级的机会。
我还在想陈湘宜老师该从哪边攻防,张芷葳检察官又接着道:「另,被告谢政平又于民国108年4月7日傍晚某时许,于新北市三重区天台广场5楼之老街厨房义式餐厅侧门,再次提供酒精饮料予成年女子林慧纹饮用,待林慧纹酒醉后,基于强制性交之犯意,违反林慧纹之意愿,强行从背后以阴茎进入阴道之方式性交得逞。因认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条之强制性交罪。」
各位读者,你们没有看错,我也没有打错字,绝对不是把两次犯行複製贴上而已,而是检察官把赖尚谦的那一次也认为是我干的!
「另,经查新北市三重区重号16、17楼是为薇米精品商旅,按大理院七年统字第832号解释,侵入旅馆视为侵入住宅,故被告所犯该当刑法222条第7款─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犯之的强制性交加重事由,涉犯加重强制性交罪。」张检察官补充道。
干你娘咧,张芷葳出手真够重的,本来顶多是充满争议,模煳边界的趁机性交,现在被她这样一搞,连跳两级变成强制性交不
说,还直接免费升等变成头等舱的加重强制性交啊!而且还是两个桉子,现在连续犯废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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