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也点上一支,说:“我们面临的形势并不乐观。我们如果跟对方就这个问题争论不休,相持不下,势必要由法庭对这个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裁决,你不是知道了么,银行背后有法院的高人做教练,本来是对我们非常有利的证据,可是银行背后的高人却可以利用我们跟银行的分歧,力主将案子报省高级法院请示,省高级法院答复如果不能令他们满意,他们还可以要求直接报到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这样的话,你知道我们将面对什么结局?”
“不就是拖几天么?”
“不是拖几天,而是漫无尽头的等待和无休无止的拖延。我给你讲一件我亲手经办的案子。我的当事人是一家外贸公司,他们公司跟另外一家公司签订了一笔总价值七百八十多万元的合同,他们供给对方进口胶合板。对方支付的是附有当地银行保函的三个月期限的商业承兑汇票。我的当事人很慎重,专门找对方银行对汇票和保函进了再次确认,才开始发货。对方收到货后,立即以低于成本价百分之十的价格销售一空,然后携款潜逃。时间到了,收不回钱,人也跑了无处去找。我的当事人拿着商业承兑汇票和保函找到银行,人家根本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只好诉诸法律。银行提出的答辩理由有两条:一是商业汇票和保函是银行个别人办的,银行不能对其职员个人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二是国务院有明确规定,银行不能为任何单位的经营行为提供担保,因而这份保函是无效的。”
“胡扯,明知有规定你银行还开保函,是你银行的责任,你的职员违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是你银行管理不善,你当然要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票据法》不都规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吗?”王天宝愤愤不平。
博士王接着讲:“其实程铁石这个案子跟这个案子的本质是一回事,就是银行的过错银行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我们国家的法律实践在这方面有一个严重误区,就是认为银行是国家的,银行的钱是储户的,所以在司法审判中,实际上存在着偏袒银行的现象。再加上银行有钱有势,金钱的魔力在审判中无时无刻不发挥着作用,所以跟银行打官司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很难真正平等的。还是讲我代理的那桩案子吧。一审我们胜诉了,银行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个江庭长不知道你认不认识?”
《越轨诉讼》第六章(2)
王天宝点点头:“认识,三年江庭长,十万雪花银,说的就是他。可是光说没用,谁也抓不住证据,风声太大,反映太坏,换个地方还是当庭长。”
博士王接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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