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合议庭一致认为我们这个案子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应该维持原判。可这位江庭长硬顶着不给结案报告签字,说这个案子政策界限不清,又牵涉到银行,应该格外慎重云云,主张推翻一审判决或者发回重审。合议庭不同意,他就提出报到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合议庭跟庭长意见分歧,这个案子上了审判委员会,江庭长提出报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谁又能反对呢?于是就把这个案子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表面上看,有疑难、有争议的案子报上去请示一下未尝不可,实际上这里面名堂多着呢。”
王天宝听的入了迷,连连问:“什么名堂?”
博士王又掏烟,王天找急忙拿出自己的烟递过去:“抽我的。”点着火后,博士王继续讲:“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是我国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吧?”
王天宝点点头。
“那么,请示答复这一套行政管理的上下级关系之间的公文往来方式用在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特别是对某一具体案子审判的请示批复,是不是对司法审判基本原则的否定呢?”
王天宝又点点头:“是这么回事。”
“另外,《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审判程序上有没有下级法院应该就某一案子向上级法院‘请示’的说法呢?”
王天宝摇摇头:“绝对没有。”
“这样一来,‘请示’实际上成了法律外的法律,程序外的程序,是不受任何法律监督的越轨行为。案子报上去之后,等于一切都失控了,没有时间限制、没有监督程序,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任何保障。而且,既然是‘请示’,自然要按上面的批复的指导函判决,这个指导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指导函本身就是错的,下级法院按所谓的指导函判了,错判责任应由谁负?按上级的指导函判案,跟我国司法审判的根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更是抵触的,这样一来不就成了;以指导函为依据,以批复为准绳了吗?”
王天宝由衷地说:“让你这么一分析,这请示的事存在的问题太大了,简直是对法律的否定么。过去我们也觉着法院越大权威越大,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是正常的,看来这里面的文章是不少。”
“法院再大也是执法机关,他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法院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之外另搞一套,这在全世界的法制国家都是不允许的。”
“还是说说你代理的那桩案子后来咋样了?”
“那桩案子被送到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一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