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发生错判,他们还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在判决书上签名的是本案的审判长、审判员,而不是庭长。
牛刚强对所谓的庭务会的实际意义并不是不了解,所以他事先要跟庭长通通气,避免到了会上合议庭跟庭长的意见背道而驰,弄的双方下不了台,把带着分歧的案子报到审判委员会上去亮相。可是,何庭长对案子却一句多余的话也不说,摆出公事公办的架势,就是要把案子直截了当地往庭务会上拉。牛刚强对何庭长的这种态度不以为然,心想不愿沟通就不沟通,反正沟不沟通还不是都得到庭务会上过一遍。
轮到牛刚强上会的那天,他特意把两位陪审员也请来与会,加强合议庭的论辩力量,减弱自己独自一人汇报时的主观独立印象。他们合议庭几个人一进到何庭长办公室,何庭长眉头就蹙了起来,拉长那张黑胖脸嘟囔了一句:“来这么多人干吗!”声音虽然不大,却清清楚楚地传进了每个人的耳朵,空气顿时有些涩滞,一位陪审员小声问牛刚强:“你说说就行了,我们就不参加了吧!”
牛刚强也被弄得十分尴尬。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都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参加讨论本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庭务会无可厚非,只不过往常为了省事,讨论案子的庭务会一般只有审判员来汇报一下即可,但也并不是没有陪审员参加会议的先例。此外,案子是不是必须经过庭务会讨论,参加庭务会必须是哪些人等等,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再说的严格一点,就连庭务会讨论案子这个做法本身是不是合法,也并无法律依据可循。因而,如果说我们的法制建设还处在初级阶段,还非常粗糙,最集中体现初级阶段特征的不是立法,而是执法。这种粗糙为司法审判中的长官意志、程序混乱、执法机关不守法、乃至徇私枉法、贪赃枉法提供了可以任意挥洒的舞台和可以躲避法律纪律制裁的条件。
行政长官,例如院长、庭长,说行就行,说不行就不行,不服不行的事例比比皆是。比如何庭长,此时眉头一皱、脸一拉长,就先让牛刚强背上了过失,虽然他并无过失,但在场的人都或多或少地有了这种感觉,似乎庭务会让陪审员来参加,确实有些不妥。另一位陪审员当即也要退出。
牛刚强为难到了极点,对陪审员留也不是,不留也不是,明明知道何庭长无事生非,无理取闹,却不能当着众人跟他顶撞。
副庭长姓王,年龄跟牛刚强差不多,西南政法学院毕业,因为是科班出身,为人又比较忠厚公正,天生一副没棱没角的当官性格,虽然资历比牛刚强浅了许多,却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