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治疗那些需要住院的病人。
无家可归与自由密切合作
州立医院是基本机构。如果它们在“让精神病人出院”之前常常缺乏人情味,则应当改革而不是废除它们。今天,他们应该多样化:建立监督起居设备、附设门诊精神健康诊所,利用已有的器械和人员。所有的公共精神健康机构,不是让病人陷入无人看管的境地,而是需要形成网络,密切合作。
但是,文明社会如不对不循规蹈矩和发疯之间作出艰难区分,对那些自由地忍受幻想或真实的病痛折磨的人不进行强制照顾,这些都无法实现。最起码“危害自己或他人”模式需要务实应用,而不是今天不切实际地坚信大街上狂放不羁的堕落是宪法保护的“另一种生活方式”。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不是60年代的街头青年,那些人坚持拥有敲着不同鼓点前行的自由,蔑视哺育他们的中产阶级常规。他们并没有勇敢地生活在“甲壳虫”乐队“为何我们不在路上做?”歌中呼喊的60年代自由之外。
如果还需补充,对“危害他人”和“危害自己”部分,现实主义需要有更明确的看法。忽视不仅是不人道,有时很危险,因为没有接受治疗的精神病患者比起理智健全的同胞犯罪更多,更带有暴力犯罪倾向。犯罪的精神病人和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经常是同一类人,这可从以下事实中得出结论。40%的无家可归者蹲过监狱,是犯罪而不是流浪原因入狱,因为有关流浪的法律时至今日实际上从未生效。如果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美国人中属于无家可归的超过受到机构照顾的而让你忧心,你也会因他们中入过狱的和在公共精神病人收容所的一样多而忧心。
与其在监狱和大街上来回穿梭,这些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不是更好吗?当然,如果达到那些律师创造的非自愿收治标准,在他们得到医治以前,我们不必等他铸成错误,乃至流血,那就更好。
我记得精神病专家富勒·托里说的“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