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柴之辛劳,又贪求美衣侈食之享受,“智巧穷屈无以为之”,于是就结成团伙,干起了“掘冢”的事。为谋取更多的财物,他们干起这种盗墓之勾当来“日夜不休,必得所利,相与分之”(参见《吕氏春秋·节丧篇》)。
当时的窃贼,大凡在掘冢之前,都要先找到一个古代富贵人家的坟冢,然后坟旁相距数百步外的地方,盖起房子,再从房子里挖掘地道,使地道通向墓穴,“故从其外观之,未见有发掘之形也,而藏已空矣”。
“掘冢”只是窃贼转化其行为方式的一个方面。在现实生活中,窃贼往往寻找法律的漏洞,利用法律未涉及到而有隙可乘的机会,先下手为强。这样一来,法律的规定竟只能步其后尘。也就是说,当立法者认识到窃贼利用法律的间隙已捷足先登时,才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来遏止其偷窃行为的扩展和其他窃贼的起而效仿。立法机构这样做虽有“亡羊补牢”的意味,但毕竟也算是防患于未然吧。
窃贼的心理误区(1)
一些窃贼之所以能屡屡行窃,即使在被捕坐牢数年之后,仍会在被释放之后重操旧业,其原因就是因为他们有着严重的心理误区。这一误区就是“贪得无厌”。
窃贼在首次偷窃得手后,往往在心理上有一种不劳而获的满足感。这一满足感是驱动他再次行窃的行为动力。于是,心理上的满足通过再次行窃变成了实质上的不满足。窃贼通过不正当手段,可以轻而易举地得到他人的钱财。这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的行为,最终导致了窃贼“贪得无厌”的心理误区,乃至发展成完全丧失了理智的、病态的偷窃行为。
如旧上海以陈明礼为首领的闸北盗帮,就是一个永远不知满足,以偷窃抢劫、害人利己为乐的盗窃集团。他们在上海屡屡作案,给平民百姓的生活带来极大扰害。
1948年12月13日下午5时许,陈明礼一伙在一个名叫小扣子的盗贼家里一起商议如何抢劫行人,后由王志麟及王忠贵、王效连、小扣子等分别带上手枪外出,寻找机会。他们先在马路上站立约一小时之久,未发现有可劫之行人经过。后来行至西康路昌平路附近时,见有一辆机器脚车载两个女人正要停下。他们便起了贼心,停下脚步观看。两个女人下车后,那辆机器脚车即行离去。王志麟等见时机已到,立即抽出手枪,将两个女人拦劫。他们将那两个女人手上所带金戒3只捋下,王忠贵还将一女身上穿的毛皮大衣剥下,随后分头逃逸而去。
不料当王忠贵拿着皮大衣乘三轮车行至长宁路法曹分局门前时,被警士3520号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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