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问题之一就是听证会上认定的证据,包括所有证人证言,能否作为将来审判的依据。如果不能,证人必须在将来开庭时再次作证。博勒很为洛伊斯的健康担心,她希望洛伊斯可以不用在证人席上再站这么久。当凯尔说将请证人就一些补充事实,包括听证会后新发生的事情作证时,博勒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而且他同时强调不希望证人作证时有任何重复,因为他已经阅读过所有卷宗。
“斯普伦格尔&兰”建议将开庭分成两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旨在确定埃弗莱斯矿是否存在恶意的工作环境,或是否存在对矿上计时工的歧视。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在第二阶段就要确定集团诉讼中每位原告应获得多少金额的赔偿。凯尔法官采纳了他们的建议。在大型、复杂的集团诉讼中,被告对集团一方的每位成员都负有义务,但负有义务的多少则取决于每位原告的受损害程度。以这种方式处理案件会更有效率,这样,在确定被告负有法律责任之前,无需在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上浪费时间和精力。
这种做法在斯普伦格尔看来更有战略意义。
第二部分 长路漫漫第十一章 初战告捷(5)
法律责任问题———埃弗莱斯矿是否存在恶意的工作环境———相对简单,焦点主要是公司的行为,而赔偿问题则主要与女矿工有关。除非特别必要,斯普伦格尔不想让她们在作证上浪费精力,也不想浪费这些资源———医学专家、每位妇女的医疗或其他记录。
凯尔采纳了他的建议。开庭的第一阶段,即判断奥格勒比·诺顿是否对维持恶意的工作环境负有责任,将于1992年12月17日在圣保罗进行———距离罗森保姆做出裁决恰好一年半的时间。
11月,当开庭日期日益临近时,斯普伦格尔和博勒决定再次试图与对方和解。但在准备开庭之战时,斯普伦格尔发现参与和解会分散他的精力;于是,他专心于准备证人名单及直接、交叉询问提纲,而由简·兰负责与对方和解。自1990年,兰从克利夫兰的管理人员那里调取证据后,就再也没积极参与过这个案子,但由于她和斯普伦格尔经常一起讨论案子,她很清楚洛伊斯案的进展状况。
一般来说,兰应该和斯图默联系,但自从几个月之前他们谈崩了之后,兰就决定直接和“费格尔&本森”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吉姆·桑普尔斯联系。桑普尔斯并没有参与这个案件,但斯普伦格尔了解他,认为他是一位通情达理、有思想的人,他至少知道冷静地站在原告的立场上考虑问题。桑普尔斯确实听了兰的陈述,但他们的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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