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发展出一套理论架构来解释这些概念之间的动力关系。笔者认为,这个理论架构不仅描绘出中国社会中社会行为的原型,同时也可以作为解释大多数文化中社会互动过程的一般性模式,尤其适用于“集体主义”的文化。许多研究“正义理论”的学者主张,在群体里,人们经常根据三种法则来进行社会交易或分配社会资源,它们是“公平法则”、“均等法则”和“需求法则”。
“公平法则”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依其贡献比例的大小,获得相当的报酬。在“以经济生产力为主要目标的利益导向的情境中”(Deutsch,1975,P。143),在“接受者的主要责任是有效率地完成工作”(Leventhal,1976b:P。216),或者当“互动双方不把对方当做个人,而只要考虑彼此所扮演的角色关系”时(Lerner,1975;1977),此一法则最常为人所引用。
“均等法则”不管每个人客观贡献的大小,要求大家一律平均分摊利润及损失。它适用于重视分工合作、团结和谐的情境下,强调“促进或维系和乐之社会关系”的场所(Deutsch,1975,P。146),当“接受者之间的和谐及团结十分重要”的时候(Leventhal,1975a:P。218),或者当个人视对方为“人”,而不是某一社会地位之占有者的时候。
“需求法则”认为利润、成果或其他利益的分配应该满足接受者的合理需求,而不管他们个别的贡献大小。它适用于一个亲密的社会团体中,每个成员均热中于“促进团体的福利与发展”的情境(Deutsch;1975),“成员间关系非常亲密的时候”(GreenbergandCohen,1982;Lerner,1975,1977;Leventhal,1976a),或者个人和他人间感情深厚而有亲密的“同一关系”时(Lerner,1975;1977)。
笔者虽然同意这些行为的法则几乎是普遍适用于任何文化的,然而笔者认为,它们仍然不足以解释我们在某些文化中观察到的令人疑惑的行为现象。由于每种文化都是独特的结构情境,也各有一组特殊的文化分类体系,它们会使个体用不同的方式来思考人际关系,世界各地的人处理社会关系的方式也会有所差异。在面对高度工业化、都市化、教育普及和快速资讯交流的情况下,这些差异虽然可能逐渐消失,但其速度仍然十分缓慢。
中国的“人情”概念,虽然可视为普遍性的“均等法则”之一例,但以之与其他文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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